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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5750 提问时间:2015-08-19 08:47:24

2010年6月,申诉人受山东省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代表王炜委托,雇佣了山东和河北共计100名农民工从事陵县经济开发区大菜园项目安置楼6号楼的建筑外墙辅助工作及内部装修工作,2011年,建筑工程全部竣工,按照协议约定,共应给付此100名工人工资104万元,但被申诉人此时才给付76万元,尚欠河北省27名农民工工资28万元未给付。申诉人代表此27名工人多次向被申诉人索要工资,被申诉人以诸多理由回绝申诉人的要求。被申诉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严重触犯申诉人等的合法权益,属违法行为,请有关机关认真处理,还我农民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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