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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8020 提问时间:2015-10-12 08:57:24

投诉人:刘顺元,男,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农业银行退休职工。..........被投诉人:山东济南协和医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6—1号。电话:400-6677-0610;0531--86992337。投诉事实和理由;我们夫妻二人年愈六旬,膝下仅有的一个子女〈年龄30岁〉 身患精神分裂症十几年。2015年3月,我在”张玑晴神官网“【济南协和医院在互联网的机构】网上订购,货到付款,支付2980元购买“张玑晴神安乐片”20盒。“山东济南协和医院王主任”【女】电话指导服药。我孩子服药后精神疾病恶化,与服该药前判若两人:狂躁不安,胡言乱语,面带怒容,刚爆猖狂,毁物伤人,登高狂吼“我不想活了”……。同病区患者惊恐万状,纷纷要求出去躲避或出院。出于安全与责任,医护人员指令我们把孩子接回家。作为监护人,在家中我们承受着常人无法体会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在家外奔走在住宅与医院之间,赔礼道歉,探望问候,赔偿损失。期间我精神几近崩溃。 经请教有关人士,认为我孩子精神疾病恶化的原因,一是服用该药品违背了“张玑晴神安乐片”《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火郁症者不适用”所致。根据我国中医学对精神分裂症主要致病因素和发病机理的认识,精神分裂症:1.体内代谢机能失调,大便秘结;2.代谢紊乱,脏腑功能失调与情志忧郁均可生热,阳气郁结”五志过极“均可化火,舌苔.脉象.眼神.面色等体征,都以显著热象为标志【以上理论源自王方凌编著,1998年出版的《精神病治疗与护理》】。内热炽盛显著的体征与”火郁症者”“口苦咽干,面色红赤,心中烦热,胁胀不眠,大便秘结“等体征如出一辙。火郁是肝火上亢的相关症状,“张玑晴神安乐片“是植物类药材加工制成,作用是收敛固涩,向下向内的,并不能把肝火上亢的病症治好,由此就会发生中医上常见的“闭门留寇”的结果,将火邪留在体内,导致引起更大的病理反应。二是该药品与孩子平时服用的第二代抗精神疾病西药:“欧兰宁.奥氮平片”(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尼维.富马酸喹硫平片”(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见“张玑晴神安乐片”《说明书》中的“药物相互作用”】所致【备注.奥氮平片和喹硫平片合用,是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专家舒良教授亲自诊疗开具的处方】。后停服该药数月,我的孩子逐渐病见转机。济南协和医院把“功能主治”为“舒肝解郁安神”的“张玑晴神安乐片”,冒充精神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可认定是“假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济南协和医院明知“张玑晴神安乐片”“火郁症者不适用“,与西药奥氮平.喹硫平”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发生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恶化,轻者伤人毁物,重者杀人自杀,造成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干扰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严重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关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我强烈要求济南协和医院∶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开在《太原日报》赔礼道歉。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患者诊疗中受到损害,医院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赔偿。为防止其他精神疾病患者被侵害生命健康权,患者家庭遭受额外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真正从源头上除恶务尽,切实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特此向山东省卫计委投诉,请依法核实情况,依法严肃处理济南协和医院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抱歉.因年龄大本人不会上传图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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