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做出的GANO.3717011007682910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对我罚款200元,记3分。 后来我交钱后去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成功了,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予以撤销。也有文件,盖着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时间是2015年11月3日,后来去市区大队找了,他们说罚的钱交给国库了,回头有人给我再联系怎么给我钱,这一等就是一年了,我想问,交罚款的时候那么快,退违法执法的钱到底谁还给我???什么时候能给???谢谢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