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8726 提问时间:2016-01-18 09:02:19

我是李沧区果园路7号果园路小区的一户居民,自从本小区隔壁中央公园开始施工建房后,我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为施工方深挖基坑造成了本小区多个楼座墙体开裂,家中瓷砖大量脱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然而中央公园开发商并没有征求小区居民意见,也没有签订协议,私自深挖基坑等施工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和房屋结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深挖基坑归青岛市市建委审批,并因市建委的工作失职导致此事的发生,分管此事的前任沈姓科长,满口答应解决此事,并承诺开发商如果不解决此事就不给开发商验收,现任分管处理此事的杨姓科长却百般推诿,说事情发生时间过长,责任不好划分,并说市建委2006号3月10号文是文件,不是规定,业务水平极差,文件理解能力欠缺。 

    根据青岛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2006号3月10号文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此项法规明确规定深挖基坑施工前,相关的监管工作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并且应该做到监管到位,做不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渎职,应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老百姓对建设建筑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不是此方面的专家,而不应把损失转嫁到无辜的老百姓身上,请领导主持公道。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