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5865 提问时间:2016-02-02 09:55:19

济宁环保局: 
冠亚星城C2楼磨夫香和木禾馅饼,大量油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废气从窗外排出及室内下水管道冒出(木禾馅饼直接向地下水道排放),严重污染居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自2006就出台,规定:油烟排放必须经过处理后且高空排放(高于所在建筑1.5米),以上两家餐馆自始自终没有高空排放,请问环评是怎么通过的? 
是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居民多次投诉,不能从根本进行解决,既不采取高空排放,环保部门也不进行关停处理,是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对于以上行为,需不需要对照下面条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请环保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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