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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6872 提问时间:2016-02-06 08:55:30

被举报投诉人:淄博沂源县工商局
  举报事由:
针对如下投诉举报
 16年1月27号左右,本人通过淄博市工商局提交了如下投诉举报事项,但是至今相关部门没有给予答复,反倒是被投诉人获取了本人的联系方式而在2月1日使用18905336102频繁骚扰本人,对其企业过失妄图逃避责任,逃脱处罚,
  根据广告法53条,工商部门应为投诉人保密信息,在经消费者同意方可将消费者联系电话告知商家,但是沂源县工商有法不依,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公然勾结包庇商家违法经营,而不依法查处,显然严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被投诉到12345后又拒不及时处理解决,直到2月4日才联系消费者且电话接通后态度极其恶劣,拒不告知执法工号,更无耻的是竟然先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泄漏消费者信息,让商家负责人18606532386在2月3日晚上9点多骚扰用户,后有卑劣无耻地为商家逃脱处罚,降低赔偿出谋划策,勾结包庇商家,而
显然是工作滥用职权,作风不正,涉嫌收受商家贿赂,故不依法行政,勾结包庇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现依据宪法41条,消法15条和61条,工商总局62号令第30条,广告法73条,工商总局7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沂源县工商局局风不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工作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态度恶劣,恶意包庇维护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及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加强处分考核,严明法纪,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和电话告知本举报人!
此致
消费投诉举报事由:
被投诉人:淄博添囤园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村,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居家城八号街,电话:0533-3400555
投诉人:贾先生,电话:18561585315
2015-12-31在被投诉人在天猫上的凤凰山旗舰店购买了一瓶正品蜂蜜百花蜜,订单号:1515547064915107,拍下付款当天商家店铺页面原价118元,促销价31元,结果恢复原价却是59元,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很明显,是典型的价格欺诈和虚假优惠的违法行为。同时其宣传止痛解读美容,安五脏免疫,补不足功效,还可以预防和纠正儿童的贫血,严重违背了广告法第17条和28条,及食品安全法71,73和76条,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三条第六款,属于典型的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夸大虚假宣传蜂蜜的治疗功效,故意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16条认定的欺诈行为,根据广告法56,53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41条,消法46条,工商总局62号令15条,要求依据消法44和55条,要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现依据消法46条,工商总局62号令15条请受理工商在七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书面答复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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