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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921 提问时间:2016-03-23 11:39:48

法院领导您好: 1、1998年,市文物局欠市二建公司约40万元购房款。 2、1999年,市二建公司扣压市文物局120户职工住房土地证。 3、我是上述120户文物局职工代表,1998年我们120户职工都足额缴纳了购房款。 4、多次走访上述两个单位,要求二者妥善处理其经济纠纷,早日补发120户职工住房土地证,无果。 请法院相关领导帮助解答以下问题: 1.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法规,我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上述两个单位,讨要我个人的土地证? 2.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举例。比如:《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 3.根据最高发“有诉必理、有案必立”最新改革精神,在贵院立案大厅登记立案时,需要提交那些前期证据材料? 4.从登记立案到开庭大约等待多长时间? 5.本人已经82岁,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6.诉讼费怎样缴纳?交费法律依据是什么?大约交多少钱? 7.本次诉讼有那些诉讼风险?比如:官司打赢了,上述两个单位拒不执行,借口年代久远、原单位更改名字、原领导人改选或者去世,拒绝解决二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因此我提起补发土地证的诉讼请求得不到实现。那时,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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