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32800 提问时间:2016-03-28 09:08:20

2016鲁0202行初50号由任权担任审判员的行政诉讼案中,被告青岛市国税局竟然公然违背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电话还联系不上,于是市南法院只得以被告缺席进行审理。对其不当行为,本人依法就其无视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法治精神和蔑视及挑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向青岛市市长热线12345进行了反映,请大家敬请关注青岛市人民政府如何督办及处理此事!而之前在2015行初252号由陈刚担任审判员的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对于本人就2015年8月24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后并未严格依照公民要求的内容和形式直接向被告作出过任何答复,对此市南法院竟然无视谁受理谁答复的程序法定原则,只因被告让市北区国税局做出了答复而判决原告败诉,而开庭审理前市南法院并未严格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而是开庭时才将被告答辩状交付原告,导致原告仓促应诉而在信息上的不平等。

  由此本人认为市南法院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违背司法公平公正和对人民负责原则,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本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了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赵彩霞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依法受理并下达了关于2016鲁02行终293号案的开庭传票!
  2015年5月1日同时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实施皆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体地位,推动了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尤其是为民告官,保障和维护人民正确行使监督政府和维护公民权益行为及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被告青岛市国税局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和推动法制建设的背景下,竟然没有及时对于自身的不当行政行为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反而拿着纳税人的钱、国家财政资金毫无顾忌地外聘律师事务所来对付公民的行政诉讼,导致了双方权利和地位及信息的不对等,加之市南法院在接到被告答辩状后并未按照程序规定及时交付原告,明显是违背了宪法及如上法条的立法宗旨,被告和市南法院的不当行为不仅破坏了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及司法公正的法治精神,更是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定程度加剧了社会矛盾,破坏了党群关系,动摇了党执政的基础,极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现象的发生,使得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努力营造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利主体地位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进程无法有效推进!
   诚如习总书记说的,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做何种工作,说到底都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
  人民群众的眼睛里绝容不下半点沙子。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就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响应和推动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的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理念的实施,为传播正能量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予以公开,以供广大民众评议和相关部门接受社会和人民监督!同时敬请关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青岛市国税局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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