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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4282 提问时间:2016-04-05 14:24:56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塔桥村陈洪富、陈继海反映在修建滨河大道和旧村改造时遗留的问题,对此,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陈继海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齐鲁网对外公布最终调查处理结果。

  一、信访人的情况及反映的问题

  陈洪富,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塔桥村村民,现年73岁,其配偶于兴美,现年71岁,在家务农,现与其三子陈继海共同居住。其三子陈继海,现年43岁,2003年8月因车祸导致高位截瘫,一级残疾,常年卧床不起,与其妻子已离婚,其妻子已带孩子改嫁。家庭生活困难,其生活起居由其父母照顾。多次反映2006年修滨河大道时,在其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房屋遭到强拆,至今未赔偿,要求处理。

  二、调查情况

  经查:塔桥村位于汤头街道办事处西北部,西临沂河。该村自1990年开始进行旧村搬迁,历届村委按照统一制定的安置方案进行搬迁,截至2006年初已搬迁199户,剩余351户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集中搬迁。根据2006年《塔桥村旧村改造和安置方案》意见,按“一户一宅”规定,一户旧宅换一户新村宅基地,由村民自已建设新房,费用自理,原则上不计原旧房面积,统一利用宅基地补偿进行安置。对搬迁后空闲的旧房屋,由各户自行拆除,对孤寡老人等,由集体统一拆除。原住宅中的树木等村民私有财产地上附着物由村民自行处置,村集体不予补偿(见附件1)。同时约定,靠近大街或小巷,根据位置向村委缴纳200元——5000元不等的建房费,这部分费用用于新村内修建道路及排水沟等公共设施。

  2006年9月修建滨河大道,汤头街道办事处委托区建设局拆迁办对该村靠近沂河的住宅进行实地调查。因该村当时正在进行旧村拆迁改造,约定由塔桥村委统一安排先行拆迁,凡是在沂河东岸滨河大道拆迁范围内,该住房拆迁补偿由村委及街道办事处按滨河大道补偿标准赔付,如不在滨河大道范围内的,按旧村拆迁改造标准执行。

  陈洪富、陈继海反映的房屋是陈洪富的5间草房,该房屋四至为:南面是小巷,小巷南是陈洪江,西面是陈贵庆,北面是陈广太,东面是大街,四至邻居都不在滨河大道拆迁范围内。陈洪富的房屋离滨河大道有七八十米,该房屋西南侧的苗世迎家离滨河大道十米左右,也不在滨河大道占用补偿范围之内(见附件2)。不在滨河大道建设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都是按旧村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安置。陈洪富的旧屋不在滨河大道拆迁范围之内,不应按滨河大道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应按旧村改造标准执行。

  陈洪富在塔桥村委领取了900元躲迁费后,旧房屋本应自行拆除清理,但一直没有拆除。当时的塔桥村委根据实施方案和拆迁进度要求,对未拆除的房屋进行了统一拆除。按拆除一位安置一位的规定,塔桥村委给陈洪富规划了一位宅基地,被其次子陈继江顶名占用。陈继江又用王依建的名义要了另一位宅基地,并按要求将这两位宅基9200元的建房费缴纳给了村委(见附件3),之后陈继江自行建设了房屋。并不存在强拆陈洪富的房屋和未安置补偿的问题。

  经调查,信访人反映“在其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房屋遭到强拆,至今未赔偿”的问题不属实。对该问题,陈继海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电话反映,街道工作人员多次向陈继海进行反馈,陈继海本人不同意处理意见,但对调查情况表示理解。

  造成陈继海上访的主要原因是滨河大道拆迁和当时塔桥村的旧村改造时间节点相近并且补偿方案不一样。区拆迁办调查时,将靠近滨河大道东80米范围内的房屋都进行了调查,并绘制了房屋勘测表。勘测表中注明:如滨河大道占用,按滨河大道占用进行补偿。陈洪富的旧房屋不在滨河大道占用范围内,只能按照旧村改造进行安置。虽经多次解释,陈洪富和其子陈继海仍认为其旧房屋在滨河大道拆迁之内,应按滨河大道拆迁标准进行补偿。

  经了解,陈继海目前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费每月80元,每年纳入低保户享受1600元不等,春节走访慰问困难户,塔桥村委都给500元至7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汤头街道已责成塔桥村支两委,加强与陈洪富和陈继海的沟通交流,宣传旧村改造拆迁方案,化解陈洪富、陈继海的不满情绪。同时,针对陈洪富、陈继海的实际生活困难,及时给予困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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