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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146 提问时间:2016-04-14 06:48:56

淄博市人社局:我们两人曾经是周村烧饼大酒店员工,今年3月7日辞职。3月22日去酒店领工资时,工作人员说要扣除今年过年时所发的福利,并让我们签字表示同意,才发工资,否则不发。酒店在多方面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严重损害我们合法权益,请求贵局调查处理,维护我们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酒店而辞职的,完全合法,酒店不应因为我辞职就扣除过年时的福利。《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时支付工资是酒店的法律义务,不应与福利和签字挂钩;何况,过年时的福利换算成多少钱从工资中扣除,完全是酒店说了算,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酒店实际上借机侵占我们工资。其次,酒店从未向我们支付加班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们在酒店工作期间,除了春节期间单位放了10天假(2月2日至2月12日)外,全年无休。据此,我们每周都至少加班一天,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三,酒店从未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酒店未依法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酒店不仅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应向我们支付经济补偿。第五,酒店非法收取我们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第六,酒店《2016年周村烧饼大酒店员工入职须知》是在我们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后才制定出台的,明显针对我们,内容多处违法违规。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我们请求贵局:第一,责令酒店无条件发放工资,不得克扣过年时的福利。第二,责令酒店支付加班费。第三,责令酒店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我们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责令酒店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责令酒店退还押金。第六,认定《2016年周村烧饼大酒店员工入职须知》非法违规无效。烦请贵局尽快查处,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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