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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737 提问时间:2016-05-19 10:35:04

山东烟台法院判房产纠纷案未调卷细查,监督不力谁之过? 自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社会风气整体好转。尤其党的以来,习总书记“三严三实”更是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就是在这形势下,烟台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刚、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张燕华、再审立案庭武静头上的天枰还是歪了, 歪得让我义愤填膺、歪得让我投诉无门说理无地、歪得让我不得不拿起笔来捍卫自己合法的权益。 案件回放: 2014年1月21日,我与房屋出卖人张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内m号房屋,房屋总款54万元(包含附属储藏室),房子购买后即进行装修,于2014年7月装修完毕并入住。也就是7月,王巧燕(原告刘继霞证人)第一次来索要地下储藏室,谎称自己是房主,说我使用的储藏室是她的。 之后,我于2014年11月底收到烟台开发区法院的的传 票,经过两次开庭,我于2015年5月初收到开发区法院的判决,判决返还原告刘继霞的储藏室。我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请举证不能,其与涉案储藏室并无利害关系,属恶意诉讼,而且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案有失公正,随即上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初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对于烟台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我没有感到太多的意外,因为我早就听人说,只要是一般的民事案子,二审法院通常都会按维持原判处理,理由多个版本,诸如说是为了不给时任的主审法官工作上留下污点、是为了法院系统彼此间互不得罪之类的。。。这些道听途说的东西不一定真也不一定假,但我绝对清楚的是,法院判案证据是最有发言权的,是必须用事实说话的。我相信法律是威严的公正的、也相信法律系统里存在一定的工作不实、作风不严的现象。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存在问题存在错误很正常但却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勇气和决心,为了法院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为了维护我自己合法的权益,我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部门申请再审,2016年2月底烟台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再审并未发现和纠正一审、二审错误,而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关于原告刘继霞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哪?又体现在哪?我并没有看到。尤其是二审判决提到一审法院调查签订合同的在场人单文燕证明诉争小棚系原告(刘继霞)购买,且不说我不认可这一证据,但就通过一审对单文燕的调查笔录来看,除了单文燕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外,其本人并未证明诉争小棚是原告刘继霞的,只是说这么多年过去了,小棚的事不记得了。难道再审就是这样行使监督的?判而不查把监督当形式,不辨真伪? 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我认为一审、二审法院的审判长韩刚、张燕华未依法秉公办案,认定的事实缺乏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而作为监督职能的再审程序,又是怎样依职审查案件,维护法律公正的?对方的朋友兼证人曾说她认识法院的人,难道这就是天枰歪了的理由?摊上这样的事真心是上火,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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