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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588 提问时间:2016-05-30 07:52:44

一、事件:山东人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1、违法随意收回和调整林地!2、拿我家的口粮地,无偿给没有村民资格的外村村民无偿办理了家庭土地承包权证3、拿陈福东的口粮地给本村村民办理了他人的土地承包权证也就是说,大院村,没有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办理土地承包权证。

二、依据《法释【2005】6号》第一条因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政府处理。第十条,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不得认定其自愿交回!《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规定,承包权争议必须政府处理!
三、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九条,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权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2014年11月2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六)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形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口粮地!
《村民自治法》规定:村委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镇政府责令改正。依据《宪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镇县市政府违法行政的,省政府责令改正。
四、依据省农业厅,农业部的答复,属于县农业局自错自纠的范畴。依据《依法治国的决定》行政违法应当违法必究,违法自纠。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山东省村集体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接到投诉以后三日内,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五、本人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农业局侵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山东省农业局在本人投诉前,存在如下违法行政行为。1、违反《国发【1995】7号文》非法调整承包权!2、替代林业局执法,把果园经济林权证办成了土地证,没有把口粮地平均分给村民,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违法收回林地,并且违反《鲁高法【2011】297号文》和《山东省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
2、本人于2015年投诉以后,乳山农业局违反《法释【2005】6号》误导信访村民告知通过法院解决。否定属于信访事项,违反信访条例,信访认定错误!乳山农业局工作人员陶皓、王日新没有执法资格,替代乳山农业经济管理站、替代林业局执法,替代经管站法人签名!一案两断,前后矛盾,伪造公文!程序违法,没有采取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调查,没有公开公正,违反《鲁政办发【2014】43号文,剥夺了本人的听证权》,答复意见承认颁证错误,只是没有纠错权!而2016年5月27日,乳山农业局冷振腾副局长又出尔反尔,捏造事实告知本人放弃土地承包权!没有本家的书面放弃申请,进一步违法认定进行行政违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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