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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7389 提问时间:2016-05-30 08:17:58

  本人在未到现场、未签字的情况下,连续两次在平原农商银行张士府支行“被贷款”,合计17万元。

  投诉人:莫名被贷款 出行受限购房受阻

  本人为平原县农商银行张士府支行辖区一位农民。2015年2月,本人准备外出打工,但车站人员称不能卖票给他。本人有些纳闷,但并未细究。2015年4月,本人打算给儿子买一套楼房,准备订婚结婚用。但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称:“你有逾期记录,信用不良,不能贷给你款。”然而自己并未向银行贷过款,本人对此深感不解。工作人员指点道:“到人民银行打印一份征信单子,看看是否有不良记录。”

  随后,本人到人民银行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其中明确表明:2008年4月9日,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本人发放了8万元贷款,2009年5月9日,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本人发放了9万元贷款。且有大量逾期记录。

  本人当时不知该如何处理,只好将此事搁置。但之后本人因信用不良,想外出买不出票,想做点生意又贷不出款,生活很受影响。

  银行:确实疏忽 向客户表示歉意

  2016年3月份,本人终于想到应该到银行问清原因。3月21日,本人又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了一份征信记录,此时的征信记录显示,本人仍有逾期贷款未还清。本人到平原县农商银行张士府支行询问事情原委,工作人员告诉他,关于信贷的问题可以找专门负责信贷的梁主任。本人多次试图找梁主任沟通情况,但梁主任一直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法。

  5月26日,本人来到平原农商银行,监保科徐主任称:“2008年、2009年那一段时期,银行管理不很严,确实是我们疏忽,表示歉意。”但对于真正的贷款人及当时办理贷款的信用社经手人是谁?应该怎么处理?徐主任说,这么多年过去,当时的人已经退休了,无从查起。

  本人对此结果并不满意。我从3月份找到现在,一直不给我说法,去年未能及时贷款购房,给孩子很大的压力,我自己每天也提心吊胆。还有因为不良记录的问题,我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都没能出门打工,这些精神及经济上的损失,该找谁来补偿呢?

  平原农商银行当初在没有他签名、身份证原件及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贷出十余万款项,且一直有逾期不还记录,但从08年开始到现在的8年期间,信用社一直未找过他,也未撤销他名下的贷款,平原农商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

  律师:当事人有权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律师表示,对此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贷款合同无效并且由冒用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冒用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话,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被贷款”从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的,该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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