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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0058 提问时间:2016-06-02 13:13:16

举报滕州农商银行信贷科冒名利用本人名义向外放款30万元。致使本人被中国人民银行拉入个人征信黑名单,给本人的信誉上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同时对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带来了诸多不便(车贷、房贷,其他贷款等业务)。

过程:2016年04月05日 (清明节假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人申请车贷业务时被告知在银行有不良贷款信息不能通过申请,希望我去中国人民银行去查询一下个人征信信息,再此之前我没有对任何人做过关于担保贷款、或者贷款等的业务,怀着忐忑的心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了个人征信记录,记录显示:2010年6月4日机构“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300,000元(人民币)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号:90494061079628,保证,一次性归还,2011年06月02日到期,截止2016年02月29日逾期180天以上未还本金,当前逾期金额605,386元。被拉入征信黑名单。

我看到这些消息后整个人开始惊呆,我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这些贷款我个人一点不知情,工作人员表示也无能无力,并告诉我真的不是你本人贷的这笔款项款建议我去滕州农村商业银行咨询并立即报警,随后我去了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科(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二楼,学院中路688号)去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当时找到了办理这笔贷款的业务经理闫业浩,在他那里得知办理这笔款项需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本人签字,本人手印,四个担保人,担保人的各种证件,担保人手印,签字,本人和担保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我向他解释我没有在场,在商业银行办理发放这笔款项的时候本人在上海工作,没有签字手印,而且在逾期的五年里本人没有收到银行的电话或短信形式的催款,他说不可能的,如果不具备以上的这些条件他不会发放这笔贷款,他说他清楚的记得这笔业务办理的流程,当初还有级索镇公证处的两位工作人员,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起初他推脱说材料不在他们那里)他拿出当年办理贷款业务时的档案复印件,我看过以后所有的签字笔迹都不是我的签字,包括手印,担保人我一个不认识,身份证复印件是我的,户口的那一页是我的。还有一些需要的证明材料都不是我的。

 我一再表示自己没有办理过这些业务,但是信贷科的一口咬定是我本人办理的。并表示今年(2016年)的06月02日不还款的话,就通知法院查封我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的存款,逮捕我本人。还说级索镇公证处公证过的,免起诉就可以直接执行(对于这一点本人不懂)。听过他说的这些以后我强调这些不是我办理的,但是他们不相信,我说那我报警,信贷科的负责人说那随便你,你报警好了,随后我向滕州市经济侦查大队报警,并如实回答了经侦科的口供。

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我和朋友三人一起去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希望能得到银行的解决办法,我们要求行长出面解释此事,工作人员表示行长在开会(以上我们要求见行长时也说在开会)随后闫业浩经理接待了我们,闫经理明确说明此事是由于银行当时的疏忽没有认真核实身份证与本人的消息而导致了此事的发生,明确表示会在今后的最短时间内尽快处理此事,包括:消除本人名下本金加利息共计612378元(因未及时还款所以利益一直叠加,此处的金额通过时间的累计而增加)的贷款金额并通过银行证明等的方法抹去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记录。当天留下了我的手机号码。至今2016年04月22日未收到银行的电话。

2016年04月26日星期二本人再次来到农村商业银行询问事情处理进度银行再次推脱至星期五之前,今日2016年04月29日本人电话询问银行银行再次推脱,无奈之下本人致电滕州经侦科(之前已经报案),经侦科李警官表示此事已经上报上级部门。

2016年5月15到16日接到经侦科的电话要本人去经侦科签字立案,我与5月17日去经侦科签字立案至今无果。

本人做生意因为有时资金周转问题,申请了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等的信用卡,在银行初审时因此事给本人带来的信誉污点问题,银行均为通过审核,现在想分期买房也无法办理按揭分期,给本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现依法要求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正面回应,撤销本人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冒名,非法贷款,消除因此给本人带来的中国人民银行产生的不良信誉记录,并向本人道歉,赔偿因此给本人带来的综合损失。

本人在此声明以上所说句句属实,绝无虚假,并对其所说的负法律责任,如有需要本人愿意协助其有关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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