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910 提问时间:2016-06-07 10:13:24

2015年12月22日傍晚,孙寨村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我家应享有的的平等宅基地使用分配权、旧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受益平等分配权事项,进行表决。但是,绝大多数村民代表,会前一向对我家二十余年来的的平等宅基地使用分配权诉求事项,压根一点儿不知情,非常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很不清楚涉及此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更未明辨事情真相,以致于盲目作出了不能够“依法依据”的“大错特错”表决,与《宪法》、法侓法规、国家政策非常对立,非常抵触,综上所述,二十余年来,我们夫妻、两个女儿共一家四口人,都是孙寨村村集体的“原始”合法村民,与本村村委存在着固有的法定“一体化”集体经济利益关系,因孙寨村村委作为农村“村民自治”基层组织,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直未确认我家平等宅基地使用分配权并付诸实施,剥夺了我家二十余年在本村村集体土地上应享有的建房居住权利,因无家可归,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言状的精神损失,从法律上严格而言,该村村委理应赔偿我家多年租金和精神抚慰金,但我深明大义,不予追究!但是,此次涉及我家的平等宅基地使用分配权、旧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收益平等分配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严重违反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24条之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40条之规定,请求您尽快协调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中华,依法行使法定职责,责令孙寨村村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如下决定:立即认定本村村集体孙纪广一户(门牌号为周村区北郊镇孙寨村227-1号)平等宅基地使用分配权、土地收益平等分配权,简而言之,意即:“在业已重新启动的该村(旧村)棚户区改造中,补偿安置标准一律与本村村民等同福利待遇!”!我坚信,在您的亲切关怀与直接督办之下,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4月21日就信访工作重要指示“下大气力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精神鼓舞之下,在当前全党开展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感召之下,此事定会得到圆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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