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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517 提问时间:2016-07-01 09:42:58

尊敬的淄博市司法局局长常跃之您好!2016年5月20日,我母亲梅树芳的农村承包土地用益物权一案开庭审理。鉴于我母亲家庭经济仍十分窘困,周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我母亲进行了法律援助,指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李强、崔海峰两位律师授权代理此案,被告方周村区北郊镇孙寨村村民委员会,聘请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授权代理此案。在当天庭审现场法庭辩论阶段,李斌律师执意将“农村承包土地用益物权纠纷”、“该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侵犯我母亲合法权益的决定”,辩驳为村民自治范畴,非常不妥,适用法律确是错误,应予纠正!当然,作为一名授权代理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无可厚非,但是,律师作为法律的忠诚捍卫者,应当铁肩担道义,这也是最为一名律师所应具备的最起码、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和做人良心!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办发(199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该村村委应全额支付给我母亲的征收农村承包土地的相关费用!在此,我请求您协调淄博市司法局局长常跃之,责令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依法依据、依国家大政方针,进行司法调解,劝说该村村委尽快全额支付我母亲的征收土地相关费用,谢谢!在此,也特别感谢周村区司法局局长柏林成、周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梅玉亮、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李强、崔海峰两位律师,对我母亲提供的法律援助!我坚信,在您的亲切关怀与直接督办之下,在淄博市司法局局长常跃之的鼎力相助之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鼓舞之下,在当前全党如火如荼开展的“两学一做”大好形势之下,此事定会获得圆满处理,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还我母亲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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