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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756 提问时间:2016-07-08 10:40:07

控告人:王玉杨,男,汉族,1952年,2月,27日出生,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人,现住良乡村28—2—402,电话:15564460887,患有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硬化心脏病(心功能3级)。控告人:王丽珍,女,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现住良乡28—2—402,电话:13864350758.系王玉杨之女被控告人:张店区公安分局,张店区沣水派出所所长,沣水镇镇党委书记,刘家村书记。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5日王玉杨,高素清夫妇,去济南找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自己房屋被沣水镇政府“强拆”,暴力伤人五人被打,搜去现金23000余元,经营生活资料全毁,到北京上访8年只给解决一部分,入宅将人打伤不立案,连遭“强拆官员”动警强制拘留,至今多次遭遇打击报复导致重病的事实。当晚11时。在济南火车站被沣水镇派出所,镇政府,刘家村委截访人员拉住,强行将王玉杨夫妇拖上车限制人身自由送至沣水派出所,派出所在没有给王玉杨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又限制人身自由一夜,3月6日,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把王玉杨夫妇送到行政拘留所,对王玉杨,高素清各做出【2016】第21号,【2016】第22号行政拘留,并执行拘留十日。王玉杨拿出病例证明自己有重病,沣水派出所拿走了王玉杨所有病例,拘留当日,通过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病情与病例吻合,明明知道是“高危病人”并强制拘留,当晚11时,王玉杨在拘留室病情复发,被120送往市第四医院急诊转重症监护室住院9天,花费2万余元(公安,政府谁向医院交的钱我们也不清楚)。2016年4月29日王玉杨,去北京反映被拘留致病问题,去邮箱放信,请求北京巡警帮助并送至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5月1日中午接回到沣水镇政府,包括镇书记在内8个人同时对王玉杨威胁,恐吓,不让吃饭,限制人身自由到晚上23:00不让回家,王玉杨女儿,女婿知道父亲在镇政府后赶过去,镇政府熄灯将王玉杨女婿脖子,身上打伤,灯亮后王玉杨已犯病躺在地上不醒人事,政府人员全部逃离现场。王玉杨女婿拨打急救120将王玉杨拉到山铝医院,住院7天,自费看病花费5912.64元,王玉杨女儿和妻子去找镇党委书记让去医院送医药费,至今未果。2016年6月2日王玉杨去北京反映拘留,治病,医药费问题,他到中南海找到执勤民警,请求帮助送到北京马家楼服务接济中心,因为那里有山东省领导接洽,且门口大牌子上写着“替中央分忧,为百姓解难”,随后执勤民警将其送到马家楼服务接济中心。马家楼接济中心是一个帮助,援助有困难群众的合法场所。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沣水派出所和沣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限制人身自由送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刑警大队第十一中队,于6月3日18时以“寻衅滋事”罪送淄博看守所刑事拘留。考虑到王玉杨年事已高,有重病,6月3日给刑警十一中队申请取保候审,至今8天已过,王丽珍去询问十一中队说:“他看到张店分局盖章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只负责送到看守所,其他他没有参与,让去找沣水派出所”。沣水派出所说:“是刑警十一中队送去,去找刑警十一中队”。两边互相推诿,推卸责任。2013年5月27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会议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检第十二届监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刑法293条法释【2013】18号(后附刑法293条法释【2013】18号)控告人认为张店区公安局在没有任何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对王玉杨进行滥用职权,严重渎职,理由如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应当“勘验”现场。张店区公安分局没有在北京的现场执法权,就无法获得任何现场直接证据,而现场证据是有北京警方获得,所以没有北京警方移交张店公安分局的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张店公安滥用职权,无异于盲人摸象,更谈不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可以直接推定北京公安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张店公安局对王玉杨的刑事拘留系严重违法行为,请求检查院依法调查张店公安分局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立即释放合法公民王玉杨,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王玉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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