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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1401 提问时间:2016-07-11 08:51:10

履责申请

申请人人:张志绪 性别 出生年月;1978年11月1日 民族 汉                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沿河路787号附34号

申请人:孙燕燕 性别  女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4日 民族  汉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沿河路787号附34号 电话;

被申请单位:山东省地税厅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单位依鲁地税法(【2011】8号)鲁财基(【2010】9号)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耕地占用税收缴责任单位。

2、请求确定该村24栋别墅买卖获利千万是否应该缴税。

                                  事实与理由

一、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山西头村村委与2010年7月开始利用该村东南方向的农用地30余亩建别墅2011年11月竣工、2010年至2012年间该村前任书记张道范、道富在建别墅东近20亩耕地挖土,张道范2007年利用7亩多耕地建铸造厂(薪铭铸造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述60亩用地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是他们偷税至今不交,我们向牟平区地税局、牟平区财政局举报他们的偷税漏税行为但是他们依鲁地税法(【2011】8号)鲁财基(【2010】9号)文件分工不明确为由无法确定该税款应该有那个部门收缴。贵厅为了确保国家税收的稳定、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有责任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该税款的收缴责任单位。

二、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山西头村村委会2010年7月开始违章建别墅2011年3月5号被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国土资罚字【2010】第4190号)文对该村违建的24栋别墅予以没收,2012年6月30日移交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但是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承认对该资产控制权进行交接)该村委与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将该罚没别墅对外出售获利780余万,该别墅虽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确定该别墅的买卖行为违法,至今也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认定罚没及买卖行为是否合法,至今该别墅的买房住户仍然在此居住,(说明白了就是该别墅虽然行政没收,但是政府默认其买卖行为合法)请问贵厅像这样的买卖情况是否应该缴税?申请人认为像这种情况地税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无法确定买卖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应该对该买卖行为予以收缴税款。

山东省地税厅作为山东省地税管理部门有维护国家税收稳定的职责,有解答申请人提出关于税收政策、税收规定方面疑问的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志绪

                    孙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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