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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8268 提问时间:2016-07-15 08:29:58

要求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的投诉信

投诉人:林蒙,男,汉族,原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汶上县财政局家属院

被投诉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洪臣

投诉请求

1、    要求“新风光”依法足额补缴投诉人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

1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  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足额补缴投诉人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20日,投诉人与“新风光”签订一份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现济宁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鲁08民终1184号终审判决,认定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投诉人与“新风光”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新风光”向投诉人支付违规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及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新风光”未依法足额为投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被投诉人“新风光”至今未告知投诉人任何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方面的情况。但投诉人发现,“新风光”少缴了投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只好向贵部门提出举报、投诉,请求贵部门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依法投诉,请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其责令改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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