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外地游客,来烟台小住,为体验赶海的乐趣,趁低潮期去赶海,遇到这样一件事: 烟台市莱山区政府将沿海区承包给个人搞养殖,在政府的默许、纵容下,每遇低潮时节,承包人就将近海区滩涂的上岸口把住,向每个赶海人强行收费,向政府办公室反映这事,政府含糊其辞,推诿说是承包人承包了,言下之意就是说这是人家的承包海域,应该收费。 且不说莱山区政府将旅游区的海滩承包给个人搞养殖是否合法,单就说政府默许、纵容承包人强行收费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吗?烟台是一个旅游城市,大海是公众资源,赶海是沿海老百姓千百年来的习俗,承包人有向赶海人收费的权利吗?他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我因对方拿不出政府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而拒绝交费,被几个壮汉拦住不许走,于是我只好报警,但出警的警察明显偏袒对方,出警警察居然说从来都没听说过收费许可证这件事,他是说没听说任何人向公众收费需要政府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这件事,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因为我拒绝交费,那个承包人居然说出不允许我赶海这样的话,在场警察也没有制这种话,而且还以我是“可疑人员”为由,将我带到派出所询问,到了派出所后,我因口渴,问警察有没有水,出警警察说他们不是服务部门,不提供饮水,进了询问室,我看见桌上有一个水壶,打开看里面有水,正准备喝,那警察说那是他们自己喝的,立刻将水壶(不是水杯)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