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一自称姓刘的莒县农商银行监保科工作人员用单位0633-6202769座机打电话给我,回复3月3日关于我对你行招贤镇支行信贷经理董兴鹏违法违纪的举报。
刘姓工作人员反馈:骗领我的信用卡一事属实,至于是谁骗领的,由于事件较长经办人忘了是谁,在招贤农商支行骗领我的卡是该支行信贷经理董兴鹏所为,将对经办人按照内部纪律规章处理,劝我不要再追究是谁签字骗领信用卡的人了。对此,我当即明确提出追究其违法犯罪问题,不要包庇,并要求书面答复我举报的处理结果,其表示汇报领导再做决定。
董兴鹏利用在莒县农商银行工作之便和人脉关系,违背我的意愿,先后两次在招贤农商银行和库山农商银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2张后进行近200万元频繁交易,并非法提供给孟浩、信贷科长董新田等合伙使用交易100多万元。
其中一张农商银行卡号6215211100443333,已有确凿证据证明,系董兴鹏委托该行库山支行徐延军办理,徐延军又安排本行工作人员刘为民代其申领的信用卡。
董兴鹏、徐延军、刘为民共同实施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177条之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董兴鹏除此还涉嫌其它犯罪行为。
7月25日,莒县农商银行在我不断追问下,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莒县农商银行大面积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影响,给了我一份书面答复。答复中对各乡镇支行主任和柜员具体违规问题处理上语焉不详、含糊其辞,共处理了14名干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