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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1866 提问时间:2016-08-01 08:35:44


    5月18日上午,一自称姓刘的莒县农商银行监保科工作人员用单位0633-6202769座机打电话给我,回复3月3日关于我对你行招贤镇支行信贷经理董兴鹏违法违纪的举报。
    刘姓工作人员反馈:骗领我的信用卡一事属实,至于是谁骗领的,由于事件较长经办人忘了是谁,在招贤农商支行骗领我的卡是该支行信贷经理董兴鹏所为,将对经办人按照内部纪律规章处理,劝我不要再追究是谁签字骗领信用卡的人了。对此,我当即明确提出追究其违法犯罪问题,不要包庇,并要求书面答复我举报的处理结果,其表示汇报领导再做决定。
    董兴鹏利用在莒县农商银行工作之便和人脉关系,违背我的意愿,先后两次在招贤农商银行和库山农商银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2张后进行近200万元频繁交易,并非法提供给孟浩、信贷科长董新田等合伙使用交易100多万元。
    其中一张农商银行卡号6215211100443333,已有确凿证据证明,系董兴鹏委托该行库山支行徐延军办理,徐延军又安排本行工作人员刘为民代其申领的信用卡。
    董兴鹏、徐延军、刘为民共同实施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177条之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董兴鹏除此还涉嫌其它犯罪行为。
    
    7月25日,莒县农商银行在我不断追问下,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莒县农商银行大面积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影响,给了我一份书面答复。答复中对各乡镇支行主任和柜员具体违规问题处理上语焉不详、含糊其辞,共处理了14名干部职工。
    我严重不服的是对董兴鹏的处理,就是因为董兴鹏利用工作便利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我的银行信用卡,才造成其他13人的违规违纪行为,仅仅给予董兴鹏记大过处分,不足以彰显公平。
    董兴鹏骗领我的信用卡自己使用交易约200万元,自己承认我卡里的这些钱是套取银行贷款转贷他人,利用骗领我的信用卡为掩人耳目进行交易。董兴鹏的行为属于恶性违规行为,其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其他遭受处分的13人,属于过失违规。
    请莒县农商银行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认真调查董兴鹏违规背后的违法犯罪,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董兴鹏骗领我的信用卡后非法提供给其担任莒县信贷科长的父亲董新田假冒我的名义取款22.6万元,并且在取款凭证上冒充我的签名“彭辉”,被我发现后利用职务便利篡改了凭证“董新田代彭辉”。莒县农商行答复我,调查董新田时他自称是客户取款,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我要求董新田拿出我同意其使用我的信用卡取款的授权证明,其没有拿不出来。董新田作为银行老领导,应当熟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董新田的狡辩不打自招,其和儿子董兴鹏联手利用工作便利违法谋取利益跃然纸上。请有关部门严查董新田、董兴鹏利用我的信用卡违法犯罪的事实,并从严处理。我坚决举报到底,省里不管我就到中央,我就不信在当下如此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违法犯罪行为达不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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