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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369 提问时间:2016-08-02 07:11:38

要求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信

投诉人:林蒙,男,汉族,原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投诉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洪臣。电话: 13905475697  

投诉请求

1、  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足额补缴投诉人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20日,投诉人与“新风光”签订一份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现济宁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鲁08民终1184号终审判决,认定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投诉人与“新风光”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新风光”向投诉人支付违规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及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新风光”未依法足额为投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被投诉人“新风光”至今未告知投诉人任何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方面的情况,但是“新风光”却为同一时间签订合同的其他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新风光”此种行为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好向贵部门提出举报、投诉,请求贵部门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更请贵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对“新风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投诉人:林蒙

                                                 201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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