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0497 提问时间:2016-08-05 10:52:50

举报新泰市法院不作为
高佐矿业诈骗集团借钱不还
我本人徐爱勤,身份证号370920197010221326向上级领导举报,控告新泰市法院违法不作为,司法不为民,新泰市人民政府,违法干预司法,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
请求如下
一. 请求对涉案人员进行的违纪行为,并追求法律责任
二. 请求新泰市人民法院和新泰市人民政府对我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新泰市,山东高佐矿业集团与下属单位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向本人徐爱勤借款,高佐集团是2014年9月17号用于偿还新泰市工行贷款及利息200万元,有财务处长李总,安增国,副总宋,说的是贷款下来马上还,本人没有在家的情况,带开锁公司的人来,开的我办公室抽屉,拿到网银转的款,当时我能理解他们的难处,如果违约,整个新泰市矿业受牵连,因为三个矿业集团是联保的,建新矿业是用于发放2014年8月29号上访工人的工资,有王静,杨旭军矿长来求我,工人集体上访让我帮忙,一个星期一定还我,现在尚欠本息共400多万元。2015年3月26号份新泰市领导找我谈话,地点在新泰市机械二厂一楼,其中有市政府赵主任、国资局张局长、煤炭局杨书记、高佐集团董事长王总、财务处刘总、集团李律师,话谈了字也签字了,至今这些领导没有给我们答复。多次催要未果,迫于无奈2015年5月8号,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初法院不予受理,经多次反映,和强烈要求下,才批准立案,案号分别为[2015]新商初字第41号,[2015]新商初字第116号。立案时我向新泰市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与要交的保全费,法院告知市领导安排,法院领导不同意受理涉及高佐集团的的案件。之后我两次向市信访及省纪委反映,市信访说管不了,向领导汇报,至今无明确答复。经了解才知道新泰市政府和高佐集团为了拖延时间,将银行贷款和财产权益转移到其他担保集团,山东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行矿业集团公司,土地转移下属单位韩庄矿业有限公司等上。普通工人买断工龄,遣散回家.保留矿级员工另行安排,这些步骤早已启动,案子目前为止已达一年多之久法院不予查封,不予保全,为高佐集团转移资产争取了时间,现在全部转移完毕。如果人民法院现在查封有何意义。试问,人民法院不作为,造成我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是否应该赔偿?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查封请求,应在48小时内查封,新泰市人民法院公然违法,不依法办事,司法不作为,以相关领导人不让查封为由,拒不办理分内之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试问是权大还是法大?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此予以重申。以上规定,均确立了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新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为了高佐集团干预司法,对法院施加压力;法院违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迟迟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职责,无限放大了我的诉讼风险,给我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起诉一年半了,法院也判了,却执行不了,我现在人在法院却无法说理,找到高佐集团,集团没有钱,我欲哭无泪、欲诉无门!
新泰市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市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践踏,是对依法治国的公开挑衅!
我恳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严惩新泰市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不依法办案,置国法于不顾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新泰市人民法院因司法不作为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举报人急切盼望上级领导的帮助!殷切期待各大媒体的回音!以后新泰市人民法院,更改为新泰市政府法院,不是人民的”
此致
敬礼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