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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373 提问时间:2016-08-24 13:54:59

我是新奇世界济南鹊山项目的业主,代表700余户业主反映中弘项目在销售过程中涉嫌欺诈业主的行为。
    1、中弘销售刻意隐瞒垃圾站。根据业主多次与规划局的交涉,规划局表示该项目的现场公示于15年5月起公示15天。然而该项目自15年10月开盘之后,销售现场已经找不到该公示,同时沙盘图上表示该区域为绿化用地。业主自15年10月至16年7月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多次以该位置为车库/绿化等解释故意隐瞒业主。对业主购买该位置的房屋产生了极大的误导。至今16年7月底,业主至施工现场时,才由施工人员那里看到了施工图,因此确认该位置为垃圾中转站。
   2、侵害业主利益,承诺的小院施工过程中不见了。中弘在宣传初期,明确表示每个楼的一层南侧均带有50至100平方不等的小院。然而,11号楼的业主在16年7月底发现,该楼的小院已经不可能实现。同中弘销售人员沟通时,销售人员多次给出截然相反的答复。业主在购买一楼时,由于小院的存在,价格比其余楼层高出了300-500/平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弘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3、中弘刻意隐瞒事实真相。16年8月16日,中弘驻济南的销售人员,在于业主的谈判中,亲口承认上层领导示意隐瞒该垃圾中转站;同时,业主多次与现场销售确认,很多现场销售没有得到销售经理关于垃圾中转站的告知。8月18日的第二次谈判时,中弘驻济人员矢口否认了16日的内容,同时转移谈判内容,告知业主该中转站设计合规,如有需要可以处罚现场销售。中弘明显推卸责任,同时转嫁公司失职给个人。业主表示该行径是不能接受的。
  4、消极面对存在问题,逃避责任。自15年10月开盘至16年7月业主发现,中弘有充足的时间告知购买业主该垃圾中转站与11号楼小院,而且中弘明知存在却刻意隐瞒。在业主16年8月2日至16年8月13日,业主多次至售楼处询问该中转站的时间内,中弘屡次推脱,不给业主正面答复。直至8月14日,有记者介入的同时,才第一次同意和业主进行谈判。多次谈判过程中,中弘相关人员对自身刻意隐瞒事实,虚假销售的行为避而不谈,明显敷衍业主。
5、转嫁风险给业主。中弘相关人员在确认11号楼小院已经不可能实现的条件的下,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侵占公用道路补偿小院;二是按照原价退房,现价换房。业主认为,第一条涉嫌侵害所有业主权利,第二条明显违背法律的公平精神,将房价上涨的风险转嫁给业主。
以上种种,业主可以提供沙盘图/宣传图/现场销售的录音/驻济主管的录音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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