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明确按照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人和使用权属人应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使用权属人(或由其委托的使用单位),在不影响防空地下室防护效能的前提下,有权在平时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但无权拥有和出售作为国防资产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城投锦园开发商济宁城投公司却把人防车位已每个9万、储藏室每个3万与房产捆绑销售,请求查处维护老百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