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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0671 提问时间:2016-08-29 08:49:20

2016年4月枣庄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枣庄市公交公司在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商城广场,大肆搞违章违法建筑,之初周边群众多次向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反映,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对此违法行为均为做出制止,后群众向枣庄市规划局反映,枣庄市市中区规划局出具了《违章建筑认定书》,在此情况下7.21日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下达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表明枣庄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枣庄市公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法规!周边群众就此事多次向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反映,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做出了推诿、包庇性的解释,未对此违法事件做出制止!枣庄市城市管理局更是连执法人员到现场制止都没有,本应由城管局向规划局发具的协查函也拒绝发,在群众多次找规划局的情况下,规划局才出具的《违章建筑认定书》,更甚7..21日下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7.25日7.26日7.27日,8月初枣庄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枣庄市公交公司在此依然进行着大规模的施工建设,周边群众多次拨打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以及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电话,未有执法人员到现场制止!7.25日7.26日7.27日,8月初枣庄市公交公司依然在此地进行着大规模的施工建设,真是胆大妄为,目无法纪!此事伊始群众就已多次向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反映。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均未做出制止。在此违法事件中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扮演了包庇、纵容、不作为等不光彩的角色。此事已符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列》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相关规定。

 

本人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委、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委对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和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启用问责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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