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442 提问时间:2016-08-29 09:30:00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李宗讯,男,60周岁,汉族,小学文化,威海高区田和办事处李家夼村人,退休职工,职业病人,住威海高区李家夼村。

被上诉人:威海市立第二医院,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51号,法人代表,林治军,院长。

请求事项:1、判决撤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6条、第22条、第57条、第58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74700元,精神损害8万元,计254700元(依法应当赔偿的误工损失2012.3完全失去劳动能力-2015.5.1日提起诉讼计3年2个月11.4万元决定不提赔偿请求 案发前的上诉人在另家企业打工 月薪3000元)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

事实和理由:2013.6.27日,在上诉人被山东省职业病鉴定委鉴定为职业病后,即书面申请被上诉人和威海市医疗纠纷调解委通过双方协商和调解解决上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诉求,被被上诉人无法无据的‘一分不赔’答复致协商、调解无果!2015.5.3日,上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5条规定,把被上诉人推到了一审法院。上诉人8500字《起诉状》上,真实记录和揭露的被上诉人33条侵害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累累恶行,被上诉人举证的、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和因果关系的249份涉案证据所关联、所印证(这样多(字)的起诉状和证据 无疑开创了一审法院民事审判史上的先河)!它证据如铁的证实了被上诉人的医院医生对上诉人职业病人的故意伤害!!证实了被上诉人法定的2个月内就应当依法为上诉人作出真实的职业病诊断,却故意拖了2年不给诊断和延误了诊断(到省鉴定委鉴定为职业病时 为2年4个月)!致上诉人由2年前的7种轻微小病,并发到2年后的33种严重病患和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严重后果!!本案发生的本质,就是为了给政府省钱,给当权者贴金,由威海最高权力者指示的被上诉人:先不择手段的阻止上诉人申请职业病诊断;不成,再通过压制、打击和欺骗上诉人放弃职业病诊断;最后的杀手锏,就是明知上诉人是职业病,却故意诊断为不是职业病!这样一宗人命关天和上诉人必定胜诉的天大冤假错案,被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一审法院第二次打破—枉法判决上诉人败诉!!下面,针对一审法院1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依理依据的予以揭露驳斥和申辩。

这是一份官官相护和官官相腐(公立医院就是政府的一个挣钱部门),没有一点法理道理及事实依据的判决书!是内外权力策划和授意下的产物,请看事实:

1、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判决书11页中段)上诉人向本院提供的住院病案、住院收费票据、门诊病历、证明、出院记录、片子(73张)和职业病诊断申请书等(共249份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并经过了庭审质证的事实。查明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规定》(经查没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及《威卫法监(2014)4号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回执(实际是2份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 4字之差证据性质改变!)。必要说明的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这2份地方规章不是证据!剩下的仅有2份告知书证据,上诉人均在上面签字认可,它证实的是被上诉人刁难整治上诉人,重复送达17份同样内容的告知书逼其反复跑腿、调查、填写的邪恶事实(请看一审卷宗)!被上诉人的这2份证据被其和一审法院用翻了,它只对上诉人有利(下面详述)!一句话,上诉人举证的249份证据对被上诉人的零证据!!一审法院依据的是被上诉人的零证据判决其胜诉的!为证真伪,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对双方的这些证据再质证、再印证,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被上诉人提供给一审法院的2份依据,是最最下位的地方规章,而且‘查明’上没有写明具体条款的具体规定,不敢吧?如果这两部规章与上诉人依法申请职业病诊断相矛盾,上诉人敢肯定这两部规章违反了上位法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法》,显然,这两部规章违法无效!因为上诉人申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2年4个月中,就是依据这两部上位法维权成功的(请看卷宗里的大量举报材料)!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抛开国家级的法律不依而去依据一个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规章(很多地方规章违法无效 必须清理!),这是不是别有用心?一审法院依据这两部地方规章判决(实质就是!)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无效!

3、一审法院的审理查明中,毫用了近2000字的篇幅为被上诉人无法无据和无理搅局的‘辩称和认为’辩护!而上诉人在4次庭审中,提交给法庭近20篇万余字的书面及口头陈述的诉称,判决书竟一个字不予引用(心虚不敢引用)!全是一面之词!暴露和证明了本案审判的极度不公!仅举一例驳之:‘查明’中引用的被上诉人‘认为’,全盘否定了山东省职业病鉴定委鉴定为上诉人是职业病的正确结论(4次庭审中也如此辩称),即省鉴定委的鉴定是错误的,上诉人不是职业病!请问,被上诉人的一个基层医院有权否定一个省级卫生单位的公正鉴定结论吗?一审法院有权否定二审法院的判决吗?被上诉人敢公开投诉省鉴定委吗?上诉人被政府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摆在那儿,上诉人享受了2年半职业病人医疗待遇的事实摆在那儿。事到如今,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还在联手否定上诉人不是职业病,这只有思维变态的人才能做到!上诉人将把这2000字的‘认为’和‘查明’发到网上,交由亿万网友评论。相信,95%以上的评论和支持率在上诉人一边!

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可了上诉人于2011.2月向被上诉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事实(鉴定应改为诊断),这是本案的关键点!证实了2011.2月上诉人开始申请职业病诊断,被被上诉人故意拖至2013.1.4才诊断为不是职业病的事实,间隔长达2年!假如当时法定的2个月内,被上诉人及时为上诉人作出不是职业病的结论,上诉人就可在2个月内被省鉴定委鉴定为职业病(威海市鉴定委只用了10天就作出了上诉人不是职业病的结论)。这样,就争取到了剩下1年8个多月的对症治疗,上诉人绝不可能成了现在的残废人!!因果关系一目了然,上诉人不获本案的胜诉,天理天道不容!!法庭的查明还说,因上诉人对主管部门出具的《职业史证明信》中少1.5年工龄的事实不认同和二个单位盖章不同而拖诊了两年!这既是欲盖弥彰的倒打一耙,又是司法太无知!工龄争议是上诉人与主管部门的事,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诊断职业病没有任何关系和干扰!公章不同是上诉人的工作单位当时已破产清算公章停用,管理劳资档案的主管部门代证明和代盖章完全合法,对此被上诉人当时已认可和并无争议!2年后,被上诉人仍以原件的《职业史证明信》作出的上诉人不是职业病的诊断结论就是铁证!被上诉人故意拖了二年不给上诉人诊断的恶行不容抵赖!!

5、判决书第三页末段的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2011.2月(23日)申请过职业病诊断,但未提交相关材料(当时是第一次申请不知道提供什么材料 同日收到了《告知书》后即开始准备材料),3.11日向其(被上诉人)提交了相关材料,但因上诉人本人对其《职业史证明信》上的工作年限不认同…(略即1.5年工龄问题 上面已述)’。仅以一审法院查明的此段,就不可置疑的证实和驳倒了被上诉人的上述诡辩!被上诉人这句辩称的真相是,2011.2.22日,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内科主治医师王晓旭教授(女 请调查此人)对自己诊断:“你(上诉人)的心脏膨大,呼吸道粘膜全都遭到了严重破坏,都是油漆中毒造成”的结论,第二天的2.23日,就向被上诉人递交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卷宗存),但被拒收!由于上诉人的据理力争,被上诉人只得向上诉人发送了一张《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附),上诉人半月时间就完整备好了全套诊断职业病的材料(因事耽误),于同年3.11日上交被上诉人,还是被拒收!!从此,被上诉人一直故意拖到近1年10个月后的2012.12.6日,才被迫接收了这套一张不多不少的诊断材料原件(附收到回执1份)!这还是在上诉人持续不停的举报和上访下实现的!又拖到一个月后的2013.1.4日,被上诉人的错误诊断结论终于出笼!这就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故意拖诊了2年的绝对真相!!另,判决书第二页末段上的被上诉人辩称:“因为上诉人(原告)拒不缴纳鉴定材料,导致被上诉人(被告)认定结论2013年才作出”。这是一句自矛戳自盾故意搅混水的答辩!它既不符合人性和常理,更不符合人趋利避害之本能。上诉人本来就穷、病交加的急于尽快诊断出职业病好享受免费治疗!而被上诉人告知书规定的诊断职业病的材料只有6项,顺利的话1-2天即可备齐(上诉人的主管部门与正在破产清算的单位及同事们都很同情配合),上诉人怎么能2年拒不缴纳诊断材料呢?怎么能故意自费32000余元保命钱去延误诊断自残自废呢?变态狂也干不出这样的蠢事啊!被上诉人2012.12.6日签收并回执的上诉人2011.3.11日上交被拒收的全套材料原件就是明证!很清楚,被上诉人为了逃脱罪责,不惜恶搞!这已被4次庭审中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一句道理不讲的答辩所证实!该律师2次不出庭代理就是心虚的表现(最高院前日发文强调:要依法惩处那些当庭撒谎、滥诉和恶意诉讼的不法行为)!三年级小学生都能看透看破被上诉人的滥诉阴谋,一审法院不能吗?!举证责任倒置是医疗纠纷的法定原则,一审法院为什么不责令被上诉人举证而纵容其零举证?请书面向上诉人说明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责令被上诉人对涉自己的所有答辩和认为举证证实,反之,必须承担败诉责任!

6、一审法院对本案的4次庭审中,一是被上诉人面对上诉人记录揭露的8500余字事实的起诉状,没提交答辩状(无法无理和无事实写答辩状)。在上诉人的数次质问下,才中途庭审中把临时拼奏的‘答辩状’上交审判长而不宣读(演双潢! 二审中被上诉人必须依法宣读答辩状),可见这是一份见不得阳光的答辩状;二是4次举证质证程序中,被上诉人没举证出一份证据让上诉人质证,仅仅拿出的2份《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就是告诉上诉人准备那些诊断材料)还是放在两个代理人桌上答辩了一句话压下了事;三是共计10多个小时的庭审中,被上诉人的两个代理人除了一句否定省职业病鉴定委的正确鉴定结论外,就是几句重复的、蛮不讲理的答辩,再无他说!而判决书上被上诉人的‘辩称’和‘认为’竟多达2000字!且拿不出一份可采信的证据证实!故被上诉人这2000字的‘答辩’和‘认为’是撒谎和欺骗,没有任何意义!可以肯定,被上诉人2000字的‘答辩’和‘认为’是一审法院庭审后与被上诉人合作虚构加上的!令人不寒而栗的官官相护(腐)!两厢比较,上诉人数万字的书面和口头诉称,均有249份证据印证!谁胜谁败,不言自明!

7、威海4家大医院的4位住院和门诊医生在看了上诉人的大量片子后都基本一致的说:“上诉人的工作环境太糟了,肺的损害太严重了”;省职业病鉴定委对73张片子没提出任何不利于上诉人职业病鉴定的质疑和结论,证明了73张片子就是上诉人是职业病的依据之一。但被上诉人却欺骗上诉人:“你的肺很好,一点问题都没有”;被上诉人的数名医护人员在得知上诉人是职业病后说:“都知道你是职业病,但谁也不敢说”。起诉状上记录的这些确实事实,不可否定的证实了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就是职业病!但一审法院却审理查明说(判决书9页中段):“上诉人没能指出73张片子是因为上诉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意被上诉人是好人,对造成上诉人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没有丁点责任!这是司法权的极端放纵!

8、被上诉人在判决书第3页末段中,已经承认了上诉人于2011.2月向其递交了《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判决书12页上段):‘这份申请书是上诉人的代理人手写的,上面无被上诉人的签字盖章确认,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拒收其职业病申请(书)的主张(本上诉状通篇所述的7200字与证据相印证的事实已铁证如山的证实了被上诉人的拒收! 越狡辩越黑啊)’!这是极度荒谬的司法‘认为’!手写的比打字的证据力更高!上诉人的代理人义务为百姓维权15年,上缴中央以下五级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书、各类文书和材料不下700件以上,从没有一个部门和官员在上面签字盖章确认过,这是官场规则和社会常态!一个弱势无权的百姓,要叫掌权者在其接收老百姓的材料上签字确认,这是狼吃羊的逻辑!是幼稚无知和白日做梦!一审法院首先就做不到!一生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向环翠区法院不下提交了约20份以上卷宗,没享受到一个法官在一份一页的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或给过当事人和代理人回执(给当事人回执是法定),怎么解释!? 事实推理即可推出被上诉人长达1年10个月拒收上诉人的申请书和诊断材料,何况上诉人还有8500字起诉状上的事实和249份证据证实,一审合议庭的法官们没看到吗?!没看到是假的!是装糊涂!是失职渎职!是良心的泯灭!

9、一审法院判决所依的1500字的‘本院认为’,除了空话、套话、假话的胡编乱造和瞒天过海外,再无其他!故不值得细驳。现简驳7例:其一,本院认为从4个方面胡说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和没有充足的证据而判败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的249份证据叫没有证据和证据不足?!多少证据叫有证据和证据足了?!请回答!被上诉人的零证据叫有证据和证据充足吧,所以一审法院就判其胜诉!人心坏了,什么坏话和坏事都能说出来和做出来!其二,本院认为说:“被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诉人出具了诊断结论,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这简直是…!被上诉人故意拖了二年才为上诉人作出了错误诊断,这是那部法律规定的?假如一审法院拿出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上诉人敢以命相抵,请拿出!针对上诉人这份上诉状上所列的10条7200余字事实,一审法院有责任和义务拿出证据和事实驳之,以此才能证实被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上诉人保证一审法院拿不出!如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绝对成立!其三,本院认为承认‘上诉人存在损害后果,但损害后果与罹患的33种严重病患不是被上诉人的诊断认定引起和造成的’!赤裸的奇谈怪论!2个月以内甚至一个月半个月就能作出诊断结论的职业病,大量证据和事实铁证了被上诉人丧心病狂的故意伤害了上诉人2年,却损害后果与被上诉人无关,这是在说梦吧!其四,宋丽红(女)是被上诉人职业病科的主任,是上诉人2年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始终唯一当事人和加害人,更是这次诉讼的对方代理人!庭审中,她面对上诉人依法提出的损害赔偿,唯有一次比较公正的说道:“我们赔只能赔你们(上诉人)申请职业病诊断以后的损失,以前的我们不该赔(上诉人起诉状上就是如此计算的)”。这句话,道出了被上诉人承认了自己的败诉和必须赔偿的事实!更与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相吻合,上诉人必获胜诉!可是一审法院一不把这句极为重要的答辩记入庭审笔录,二不写入判决书(法律法院和法官不能放过任何一方的不利细节),无端的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驳回了上诉人依法赔偿的正当诉讼请求,枉法判决其败诉!这正迎了一句中国法谚:一个法官如果心术不正,要黑掉一个案件易如反掌!其五,上诉人认为,本案是一起有影响的重大案子,特别是网上的影响更大!但一审法院仍照旧的我行我素和官官相护(腐),程序违法高达7条以上!包括,第一次开庭时采用的是简易审;拒绝上诉人书面请求的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倒置表示支持;对被上诉人不宣读答辩状和不举证的不当行为不发问只默认;审判长要上诉人在庭审中不要全部宣读完8500字的起诉状,只读一段即可(起诉状上揭露被上诉人的丑恶太深);合议庭3个成员中有2个陪审员(大多不懂法 有说陪审员是陪衬和花瓶),其中一个也是医生。上诉人书面申请该医生回避和替换一个审判员时遭拒!等等(其他本状已述)。程序违法,不可能有公正的判决!其六,民事案件法定审限必须6个月内审结,需延审的经院长签字最多延长一个月,且必须通知当事人!一审法院呢,司法违法逾6个月审限45天!还既不答复又不通知当事人(没法答复)。说明了他们对本案如何判决左右为难和后果难料,更证明了他们心里明白,上诉人是胜诉者!其七,由于上诉人穷困潦倒和重病缠身(每月退休金1800元),根据相关政策和习总书记‘要让打不起官司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的指示,上诉人起诉时即书面申请一审法院院长梁伟免除诉讼费,但被批准缓交(依政策应当免除)!而一审法院的这次判决,真的要逼上诉人缴纳案件受理费2561元!其动机就是吓阻上诉人不敢上诉!院长梁伟要置上诉人于死地吗?!

10、(再举证再重复再结论)向二审法院再举证(证据说明 1、)证明的事实是 ,上诉人是2011.2.23日向被上诉人递交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迫于上诉人的据理力争,被上诉人在拒收申请书的同时,只得发送了一张《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叫上诉人准备诊断材料,上诉人把备好的全套完整材料于同年的3.11日上交被上诉人时,还是被拒收(被上诉人在判决书里已承认此事)!面对上诉人不停的举报和上访维权的巨大压力,被上诉人才于1年10个月后的2012.12.6日,以62号《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的名义,接收了上诉人2011.3.11日被其拒收的全套诊断材料原件!!即还是2011.3.11日备好的原宗材料,一张没多、没少、没改、没换!到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故意拖诊了2年的不法事实不攻自破!!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里的所有‘查明’‘认为’和‘判决’也是如此!!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请求二审法院责令被上诉人举证上诉人向其提交的全套职业病诊断材料,以证是非!其他略。

综上7200余字保证真实的事实和249份证据,凡对法律有点敬畏之心,有点良心和良知的法官(根据司法独立原则 这里不论外来更大权力的插手和干预!),都绝不可能判决上诉人败诉!但环翠区法院判了!

上诉人的代理人义务为百姓维权了一生,从来没看到、听到和遇到在山东威海靠零证据的被告打赢了官司!靠形成证据链的249份证据的原告打败了官司!这可能是世界独有的先例!

这是威海环翠区法院8个月内,给上诉人的代理人(当事人)黄学才故意制造的第2起冤假错案(过去的不算)!这个法院的司法腐败触目惊心!!

请求二审法院法官详阅详审上诉人8500字的《起诉状》和7200字的《上诉状》,它比庭审笔录的证据力强百倍,并盼在二审的判决书里给予这两状依法依据的揭露与驳斥!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依据公正公开审判本案。

此      致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宗讯

                                          代理人:黄学才

                                                2016.1.11上诉   2016.8.29举报

附:1、一审法院卷宗中各类证据249份 其中73张片子已退回。

     需要时请告知 另《起诉状》等重要材料若干(上诉人留有清单)

    2、重复提交书证4份6张(一审卷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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