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9794 提问时间:2016-08-30 10:37:48

我叫王桂香,汶上县义桥镇南李村人,我向领导反映我女儿在责任田分配和搬迁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我女儿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汶上县义桥镇南李村,结婚后迁出本村,2013年1月17日离婚后,2013年3月29日经村领导同意把户口迁回了南李村,至今未婚。2013年我村调整责任田时以“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为由没有分给责任田,在我镇进行的压煤村搬迁工作中,2015年4月份村镇公布的标准户信息里,又以我女儿“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为由,决定“只能享受人均分配资金的70%的人均补偿资金,且不享受安置”,和“未迁出户口的出嫁女”享受同样的待遇。而搬迁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况都能按正常村民对待,即享受100%的人均补偿资金并享受安置(安置是指给予50平方的成本价房,每平方价值150元,共计7500元):1、2014年12月31日户口在册,但2015年1月1日后到2016年搬迁之间死亡和结婚的人口(死去的人有钱花有房住,活着的人没钱花没房住);2、离婚多年,人已不在本村只有户口在本村的离婚妇女;3、十年前,抱养女的养父去世,养母回原对象家,本人又回到生父母家(抱养女走了钱让谁去花,房让谁去住);4、2015年1月1日后到2016年搬迁之间结婚的媳妇和出生的儿童(方案规定以2015年4月份村镇公布的标准户信息即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册人口为准参加分配)我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侵犯了我女儿的权益,另一方面歧视农村妇女特别是离婚农村妇女。

为此,2015年公布标准户信息后我多次向村镇领导反映,他们以“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有人为领取分配资金办离婚(我认为是否为领取分配资金办离婚是政府应该澄清的事,不能搞“一刀切”)”等为由搪塞,不给于解决。

我认为分配工作中的这种处理方法1、于法讲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条款,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2、于理讲本村所有特殊的人口都能按正常人口对待即享受100%的人均补偿资金并享受安置,只有离婚女再分配中低人一等,连死人、只有户口人不在的人、新增人口都不如,没房子她们住哪里,如不打工没有地吃什么;3、于情说孩子离婚本身经受精神的打击,搬迁安置中又另类对待,对孩子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伤口撒盐。我恳请领导看了上述反映材料后,给以妥善解决,还弱女子一个公道,给她们应有的人权。

我无奈,再次向上级领导反映,期盼还以公道!!

我的要求是:一、补给我女儿的责任田,并保证2016年调整责任田时,只要我女儿不出嫁继续分给责任田。二、在这次搬迁过程中,享受分配资金的100%,并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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