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614 提问时间:2016-09-12 08:57:10


一 举报山东省安丘市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违反群众纪律的黑法院、法官、司法局腐败分子副局长“王贤红”依职权之便、大搞不正之风、违反群众纪律、替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找到法院腐败分子副院长阴谋策划伪造了(2000)2507号案子,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张德芳和王锋华在(1999)2284号判决离婚时,就已经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我家庭共同在女方厂购买楼房一套,以(2000)724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离婚后又在王贤红依职权之便的挑唆下、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是违法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也不是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张德芳是我原儿媳王锋华是我儿、二人是国家职工、王贤红是张德芳的亲嫂子、是司法局副局长)以贾戈法庭原庭长、审判长、书记员,共同伪造了2507号判决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2507号原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潍坊中院以(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

 

二、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副院长为首的审委会人员,以审判长为首的审判人员在再审过程中,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伪造事实:(1)把(1999)2284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请调查。(2)把潍坊中级法院(2000)724号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724号调解书根本就没有这句话、纯是法院伪造的、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724号调解书已经离婚结案了。(这是个离婚调解书、不是财产分割调解书、是另外的事情)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案子中,安丘法院、潍坊中级法院和潍坊检察院都断章取义,把“另外”二字删去不用、把调解书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用了。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因为这是个离婚调解书应该对第三者是无效的)(2000)724号调解书为证据请调查。(3)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法院伪造成、张德芳的户口在汶瑞公司,这是法院替张德芳逃避是她娘家.家庭成员的事实。张德芳的户口不在王希亭的家中,也不是王希亭的家庭成员,为什么法院判为张德芳分割王希亭的家庭共同财产呢?这正当当的是“基层窝案、窜案多发、党员干部相互勾结”的行为,请求中纪委调查依法处理。

 

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我有合法的房产证,(确权人知我王希亭一人)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及侵犯。(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纪违法非法分割我的房产。

 

2002年12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也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违反第九十五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张德芳没有所有权,法院就判决分割我的房产,这是违法的行为。       

 

也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为什么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是她娘家的家庭成员,是国家职工、在汶瑞公司上班,工资自己领、自己分配,也不是共有人,也不是共同劳动所得财产,是王希亭自己为养父母所建房屋,93年王希亭为养父母向村委批建房屋和买下砖石等物料时张德芳和王希亭全家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想识,为什么安丘法院潍坊中级法院和潍坊检察院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呢,这正当当的造成了“基层窝案串案多发、党员干部相互勾结”一案,这是严重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因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造成的长达16年之久的多年冤案至今解决不了,因此:再次请求中纪委调查依法处理这一团伙伪造冤案一案。

 

四、安丘黑法院伪造(2000)2507号案子,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主要事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潍坊中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大便出来再坐进去,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维,上下互相勾结,欺压百姓,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应追究审判长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以上人员是违纪违法,执法犯法造成的多年冤案,在这十几年我进京上访和网上举报控告申诉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潍坊中级法院认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潍坊中级法院既包庇了当事人没有证据的事实,又包庇了安丘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行为,这是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两审法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依职权之便欺压百姓。

 

五、因此请求中纪委给予督查及督办。(因为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安丘黑法院说无法处理)都为违纪违法人员打保护伞,对损害群众身边利益的不正之风硬顶着不办。法院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行为,到底有哪个部门来管法院?

 

六、我根据山东高级法院的通知,我在2015年6月29日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等到9月29日、等来了一个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书,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和潍坊中级法院是一条道上的兔子、穿着一条裤子、一个鼻孔出气、造成(窝案串案多发,党员干部相互勾结)一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又把潍坊中级法院(2000)724号调解书作为了证据,也是违纪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和第九十五条规定,潍坊市检察院还支持了潍坊中级法院认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潍坊市检察院又是包庇了当事人没有证据的事实,又包庇了安丘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的行为,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造成了“基层窝案串案多发,党员干部相互勾结”一案。安丘法院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和前面我提到的部分法律依据、潍坊中级法院和潍坊市检察院都只字不提、这是种什么行为?请求中纪委调查依法处理。

 

七、在山东都没有受理的,都为安丘法院和王贤红打保护伞。无权无钱又无人的穷百姓是打不赢官司的。形成了(基层窝案串案多发,党员干部上下互相勾结)一案,因此:再次请求中纪委调查依法处理。

 

八、综上所述:伪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的事实摆在面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裁定。

 

因此:再次请求中纪委对以上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团伙人员调查依法处理。

 

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依法追究安丘法院潍坊中院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违法责任。(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

  5、再次请求中纪委给予督查及督办。请尽快解决我的诉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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