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1513 提问时间:2016-09-12 09:29:37

不服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意见,向寿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制局告知:信访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向寿光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寿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作出了《不予受理复查申请决定书》(寿信查字【2016】5号,)决定书认为:该问题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寿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去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2016]鲁0783行初44号),裁定书认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查意见而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予立案。申请人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2016)鲁07行终272号,裁定书维持原裁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信访复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都没有受理或者立案,机关互相推诿、推卸职责。申请人认为: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人提出的行政申请和行政投诉事项,按照一般信访事项处理给予一般的信访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的规定,本人向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投诉,广义上确实属于信访事项。

       但从狭义上说,该信访事项分属于行政申请和行政投诉请求,规范它们处理的专门的程序法律、法规分别为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位阶和效力高于《信访条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行政投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是否立案查处及其调查结果的处理决定,而不应按一般的信访事项处理给予信访答复。因此,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答复处理意见均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至少是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望记者报道督促上级部门责令他们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服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对本人提出的行政投诉,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因《信访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信访事项,是各类各级行政机关负有的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所以,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只要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关系信访人权利义务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不服的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人的观点,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和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中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兜底性条款]的规定为依据。故寿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信访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是违法的。望记者调查报道让寿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