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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5127 提问时间:2016-09-14 08:09:28

一、山东省滕州市滕州农商银行信贷员非法冒名利用本人名义放款30万

二、山东省滕州市公证处在本人未提供相关证件,本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为银行非法公证贷款资料

本人盛超,实名举报滕州农商银行信贷员冒名利用本人名义向外放款30万元。致使本人被中国人民银行拉入个人征信黑名单,给本人的信誉上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同时对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带来了诸多不便(车贷、房贷,其他贷款等业务)。

过程:2016年04月05日 (清明节假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人申请车贷业务时被告知在银行有不良贷款信息不能通过申请,希望我去中国人民银行去查询一下个人征信信息,再此之前我没有对任何人做过关于担保贷款、或者贷款等的业务,怀着忐忑的心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了个人征信记录,记录显示:2010年6月4日机构“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300,000元(人民币)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号:90494061079628,保证,一次性归还,2011年06月02日到期,截止2016年02月29日逾期180天以上未还本金,当前逾期金额605,386元。被拉入征信黑名单。

我看到这些消息后整个人开始惊呆,我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这些贷款我个人一点不知情,工作人员表示也无能无力,并告诉我真的不是你本人贷的这笔款项款建议我去滕州农村商业银行咨询并立即报警,随后我去了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科(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二楼,学院中路688号)去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当时找到了办理这笔贷款的业务经理,(姓yan二声的,没有细问哪个字)在他那里得知办理这笔款项需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本人签字,本人手印,四个担保人,担保人的各种证件,担保人手印,签字,本人和担保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我向他解释我没有在场,在商业银行办理发放这笔款项的时候本人在上海工作,没有签字手印,而且在逾期的五年里本人没有收到银行的电话或短信形式的催款,他说不可能的,如果不具备以上的这些条件他不会发放这笔贷款,他说他清楚的记得这笔业务办理的流程,当初还有级索镇公证处的两位工作人员,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起初他推脱说材料不在他们那里)他拿出当年办理贷款业务时的档案复印件,我看过以后所有的签字笔迹都不是我的签字,包括手印,担保人我一个不认识,身份证复印件是我的,户口的那一页是我的。还有一些需要的证明材料都不是我的。

 我一再表示自己没有办理过这些业务,但是信贷科的一口咬定是我本人办理的。并表示今年(2016年)的06月02日不还款的话,就通知法院查封我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的存款,逮捕我本人。还说级索镇公证处公证过的,免起诉就可以直接执行(对于这一点本人不懂)。听过他说的这些以后我强调这些不是我办理的,但是他们不相信,我说那我报警,信贷科的负责人说那随便你,你报警好了,随后我向滕州市经济侦查大队报警,并如实回答了经侦科的口供。

本人做点小生意因为有时资金周转问题,申请了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等的信用卡,在银行初审时因此事给本人带来的信誉污点问题,银行均为通过审核,本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现依法要求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正面回应,撤销本人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冒名,非法贷款,消除因此给本人带来的中国人民银行产生的不良信誉记录,并向本人道歉,赔偿因此给本人带来的综合损失。

本人在此声明以上所说句句属实,并对其所说的负法律责任,有录音文件,和信贷科提供的当初贷款材料的图片,如有需要本人愿意提供所有与以上有关的证据。

以上内容除第二标题外,为2016年06月02日下午13点13分本人无奈之下向“山东大型网络问政和民生服务互动平台”上面发的一篇求助帖!《网址:http://minsheng.iqilu.com/vms_yglx_old_questions/display/114218》随后接到阳光连线齐鲁电视台记者的来电,本人秉着解决问题的心态和尽力维护枣庄滕州农商银行的名誉婉拒了阳光连线记者的电视采访。本人在此之后再次联系山东省滕州农商银行闫业浩客户经理,他表示现在你已经立案处理只能等到经侦科的结案才能开始处理。

补充:

关于滕州经侦大队的立案过程:2016年4月5日左右在朋友的陪同下本人去滕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后,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放款的客户经理闫业浩经理(非法冒用本人名义放款也是他经办的)联系到本人说他想起来这笔贷款的经过了,确实不是我本人所为,他同时要求本人去滕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撤案,并许诺本人一个礼拜之内帮我消除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产生的不良记录。本人信以为真,同时答应他,现在不去办理立案手续,但是撤销案件要等到他帮我处理完结我的征信问题以后再去撤销。由此过去的一个礼拜之后我再次致电闫业浩经理询问,征信记录有没有消除,闫业浩经理表示在给他三天时间,我再次选择相信他。三天后再次拨打闫业浩电话,他说在给他几天时间,如此反复拖延大概一个月后本人接到滕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电话让本人去办理立案事宜,并同时声称现在两个选择,其一:报警过后立案之前本人可以撤销案件,但是撤销案件以后,如果银行机构不能帮助我消除人民银行关于不良征信的问题想再次通过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可能将不再受理案件。其二:立即立案启动调查程序。本人再次向闫业浩经理告知此事,他再次要求我不要立案,并再次表示让我在给他几天时间处理,介于农商银行再此之前处理问题的实效与消极态度本人不再相信,故在接到公安局通知后于2016年05月17日去滕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

因此事在中国人民银行留下的不良记录直接影响本人向各大银行贷款的请求,期间因本人做生意资金周转、买房等问题非常着急,无奈之下向民间贷款10万元,月息2分。贷款期限一年。没立案之前闫业浩经理表示只要本人不去立案他本人愿意赔偿因此给本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民间借贷利息)。

自打2016年05月17日立案过后一段时间我再次致电闫业浩经理询问征信处理情况,此时闫业浩经理态度直接转变,说你选择了立案程序只能等案件结案以后才能有结果,他本人现在已无能力处理此事。此后本人在同时致电滕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致电,他们也表示要等公安机关的结果,在等待中焦急的度过接近两个月2016年07月04日本人致电滕州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询问结果,负责人表示此案件在调查之中,因为不良征信给我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使损失降低到最低,本人对此事处理时效上相当着急,本人于2016年07月11日上午9点致电山东省银监会寻求解决方法,银监会建议本人通过山东省信用联社和枣庄银监分局反应。本人联系得到回复枣庄银监分局表示会把此事通告滕州农商银行总行。拨打山东省信用社联社电话。省联社表示会通知农商银行与本人取得联系。

2016年07月14日本人接到滕州农商行总行信访部门电话,他表示看一下经侦科能不能出具不是本人贷款的书面证明,如果可以出具证明的话就可以启动流程先把不良征信消除。我说可以。(本人因为不懂法律误以为只要报警立案了就能代表此款不是本人所贷)

2016年07月14日本人联系到滕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询问能否开具不是本人贷款的证明,得到否定答案,只能等到结案以后才能开具证明。

2016年07月18日本人在此致电客户经理闫业浩、滕州市经侦科、滕州农商银行总行,询问此事依然无果。

2016年08月01日本人再次拨打山东省银监会,滕州农商银行,市民服务热线依然无果

2016年08月09日拨打滕州市经侦大队询问案件进展,表示案件正在调查。同日拨打农商行纪委电话,农商行满经理回电表示和滕州市农商行善国支行沟通一下是不是可以进行指纹、笔迹鉴定。本人表示及时配合鉴定,满经理说近期等电话。

直到2016年08月16日本人依然没有等到农商行的电话,本人主动拨打滕州农商行总行张主任电话询问,张主任表示让我 再次等电话并表示前期鉴定费用有我本人垫付。

2016年08月17日本人亲自去农商行总行咨询关于鉴定的事何时启动,农商行的负责人接待,在商谈中农商行依旧表示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遭到本人拒绝后由客户经理闫业浩垫付。

2016年08月18日约定在滕州农商总行详细谈鉴定的问题,结果因为农商行的电话视频会议耽搁,且没人给我通知改时间的事。

本人期间积极配合提供在贷款发放日期起、中、现在时间的签字,分别有滕州市民政局提供的结婚登记时的签字,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提供的签字资料。

直到2016年08月22日本人由滕州农商银行善国支行的徐行长、宋经理的陪同下在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16年9月5日本人去善国支行拿鉴定结果得知,关于消除本人不良征信的问题已经连同司法鉴定结果上报省级部门,但是由于上报材料上有一项对此事件直接负责人闫业浩的处理意见上善国支行没有说明对闫业浩的处理结果,消除征信的材料被返回善国支行。材料又被压在善国支行。

2016年09月07日接到善国总行满经理电话得知本人在“山东大型网络问政和民生服务互动平台”上面发的一篇求助帖!《网址:http://minsheng.iqilu.com/vms_yglx_old_questions/display/114218》被新浪网友以及其他网络平台转帖,其中新浪博友转发浏览量近10万(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c9ffa090102yqo8.html)另一名博友(http://blog.sina.com.cn/s/blog_15b9a8ddb0102wdjt.html)另外还有一名新浪博友的博客在搜索结果时已经显示网页出错。在和满经理的交谈中本人明确表示立场要求滕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善国支行对因此事给本人带来的经济进行赔偿,善国支行向本人公开道歉,满经理表示会向领导反应此事。

此后两天2016年09月08日、09日再次致电本人,让本人抽出时间尽快去银行商讨此事。

2016年09月09日当本人致电滕州农商行总行张主任时,他明确表示征信不良问题现已经处理完毕,滕州市农商行不会赔偿因此事给本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所有涉及到本人经济损失由客户经理闫业浩本人承担。

2010年09月10日在朋友的陪同下本人去善国支行,经办客户经理闫业浩表示第一,他说的话不能代表银行和我商谈。第二他本人没有能力赔偿我的任何损失。

关于此事本人向山东省滕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疑问,希望滕州农商银行公开如实回答:

1、            在2010年06月04日发放贷款的时候,银行审批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2、            此款项在未经本人在场,没有任何本人相关原件的情况下,银行是怎样发放30万元贷款的。

3、            签字、按手印环节本人不在现场怎样进行。

4、            如果是有人冒充本人签字、按手印银行为什么没有核对。

5、            此贷款30万,在2010年06月04日发放,贷款时间为1年,截止到2011年06月02日为还款日期。那么为什么至2016年04月05日时,借款合同上所谓的本人为什么在此5年间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电话。退一步讲如果电话换号停机,为什么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到本人家庭住址催款。

6、            滕州农商银行善国支行的客户经理说过的不还款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没有执行。

7、            闫业浩经理在本人没报警之前态度如此坚决认定是本人出面贷款,在报警之后为何态度转变声称想起来了不是你本人贷款的,为何?中间又有不为人知的问题?

8、            滕州市农商行善国支行对于业务经理闫业浩的处罚结果?

9、            为何鉴定指纹、笔迹这项程序不能在本人向农商银行提起异议的时候进行,而是要等到2016年8月末才开始启动,期间间隔5个月,接近半年的时间农商有没有考虑到给当事人的生活、经济会造成的损失。

10、       农商行在这5个月的时间里在怎样处理这件事情,请给予过程详细描述

11、       贷款资料显示本人此次贷款为个体公商户经营性贷款,资料显示本人在滕州市荆西批发市场78号有(滕州市盛超鞋店)为名称的一家经营店铺。此店铺调查者为闫业浩经理,请闫业浩经理说明调查情况。在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闫经理是如何调查的?????????????

另外请滕州市公证处公开出面解答本人以下疑问:

1、         本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滕州市公证处提出要求公众处出具本人关于当初30万贷款的公证资料,公证处为何不能出具?

2、         公开2010年6月份关于公证本人贷款的流程详细说明。

3、         滕州公证处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公证?

4、         具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公证所需条件为:贷款人夫妻双方本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贷款人妻子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担保人、担保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银行工作人员以及以上所涉及人员的指纹签字另外需要拍照。请回答以上条件(以上只是本人所了解到的情况,其他条件不详)本人未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妻子未提供任何证件,未在公证现场签字按手印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公证?

5、         贷款资料显示贷款时间为2010年6月初,贷款资料显示本人未婚,而本人结婚登记时间为2010年2月22日,再此情况下公证处为何还可以通过公证?

6、         贷款资料显示另外一点本人户口长驻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上显示本人父亲的名字不符,且索引卡一页除了本人于另外一男子的姓名以外在无他人。在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公证处如何公证?

如果以上滕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滕州市公证处解释为贷款资料有人故意作假,那么请继续回答资料可以作假,那么本人不在现场也可克隆一个本人代替签字吗?如果是造假那么滕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滕州市公证处为什么没有审核,如果说审核了,为什么那么低智商漏洞百出的假的贷款资料可以审核通过。

以上请滕州农村商业银行和滕州公证处如实公开回应,并就此事给本人经济上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向背了5年外债黑锅的本人给予公开道歉!!!

以上所述本人如实描述,本人愿意为自己所陈述的事实负法律责任!

2016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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