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2537 提问时间:2016-09-26 08:37:08

省领导:

您好!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遇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本能的想到的是依靠政府,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土局相关部门的不依法履职的不作为、渎职行为,使百姓的公共利益、当事人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亦玷污了作为公职人员应有的公正形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检察院领导反映情况如下:

彭刚,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小泊子村。

自2011年起,彭刚既在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后密文村承包耕地,并开始用于洗砂,经纬度范围为(122.442026,37.186391~122.445138,37.189254)。

2010年涉事地点的卫星图片

2012年涉事地点的卫星图片

 

2014年涉事地点的卫星图片

2015年涉事地点的卫星图片

 

由于彭刚非法取水,荣成水利局于2015年12月责令其停止取水,洗砂行为随之停止。

因彭刚非法取水,与当事人存在民事赔偿关系。需要从彭刚洗砂土方数来换算其非法取水量,来鉴定赔偿金额。当事人与2016年7月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威海市国土局对相关情况予以答复。

威海国土局转由荣成国土局回复。荣成国土局回复中未给予有效答复。

此后,经当事人多次电话催问,荣成国土局电话告知:彭刚洗砂破坏耕地数量约为4000平方米,无法对非法采矿土方数予以鉴定。当事人在电话中对荣成国土局的鉴定做出质疑,荣成国土局未对质疑做进一步说明。

    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软件轻易估测被破坏土地数量约30亩,绝非荣成土地局所鉴定的约5亩,荣成土地局涉嫌渎职;荣成土地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矿行为对彭刚洗砂的土方数予以鉴定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涉嫌不作为。

    为此,信访人多次向威海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荣成国土局在彭刚洗砂非法破坏耕地的案件中存在不作为、渎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信访人要求威海国土局对荣成国土局的该案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对荣成国土局执法行为予以纠正。但威海国土局拒绝对荣成土地局予以督查,对信访人要求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

当事人请求省领导依法对涉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反映人:彭燕翔

                          13260345077

                   

附件:事发地部分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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