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159 提问时间:2016-09-19 09:01:55

诉状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个普通的养殖户。我家在鱼山镇小李楼村。经人介绍,在马庙镇镇政府招商引资的安排下,来到当时马庙镇规划的养殖区申庄村二级路南建了环保棚一处,,有政府,畜牧局,工商局办理的相关手续,,畜牧局,环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政府及畜牧局的提倡下,,投资200多万元建了金乡县第一处发哮养鸭基地,(共建了三个棚但是我正常经营一年多的时候,镇政府突然下命令,)要还有2个棚的鸭子(一个棚30天,一个棚33天)的情况下,要我三天内必须处理掉,(还差7到10天正常出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并要求再一周之内强行拆除,,并且每天要有进度。近两天正在强拆中,无任何文件强行拆除。 党的十八大,三农问题一直是工作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按照国务院,农业部办公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在我与政府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求领导给予支持,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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