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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502 提问时间:2016-09-27 09:45:34

强烈抗议日照航海技术学校为老师违纪停保,此事件并没有以正义的结局告慰受害者、告慰广大民众!强烈抗议(2015)东民一初字第339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严重不公正,在适用法律上明显错误;原告因为看到了法官之判决强奸正义的故意,收到裁定书的时候原告正在外地无法提起上诉,所以最终没有选择继续上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正义没有被法官强奸,法律没有被强奸!

希望有正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上诉,严查问题,虽然这只是弱势群体的一厢情愿。日照航海技术学校的教师们,被分批停保,其中一批于2009年10月因减员停止了缴纳社会保险,减员的理由是日照航海技术学校开具了一份老师们违纪的证明;而社会保险被停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在日照航海技术学校给予老师们停交之前也并没有补交。其中下列六个个人档案号371100532684、371101029682、371100039049、312802196903、371177518100(最后数字被涂抹,不很清晰)是在2010年10月15日同时被填报被减员停保的!

2010年10月14日,日照航海技术学校为了规避不给老师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日照航海技术学校竟然丧尽天良在老师们的劳动档案中置放了违纪证明,载有“因违纪,下面这些教师劳动关系正在解除办理中,请停止办理这些教师的社会保险。”然而被蒙在鼓里的老师们却一直为日照海航海技术学校继续工作了很多年!日照航海技术学校企图借助一张违纪证明不给我们这些老师缴纳一分钱的社会保险!离开这所学校较早的老师,学校真的是一分钱的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给予缴纳。离开相对较晚的原告,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这份恶毒的违纪证明!

可怜老百姓有冤无处诉,明明是学校违法乱纪在先,(2015)东民一初字第3396号民事裁定书却用一句冠冕堂皇的理由驳回了正义的合法诉求!法院的理由是“这是学校的处理决定,起诉无效,驳回起诉!”引用的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规定并不包括日照航海技术学校以用人单位借口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为名,故意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社会保险权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该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2008年、2009年、2010年等各学年学校对上述这些教师的考评也都是称职合格,并没有任何违纪事实。有考评档案相关材料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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