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784 提问时间:2016-10-20 08:19:5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办发【2001】52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问题的公章加盖问题需要村民大会村民签字同意。现实中常常是村委会主任利用管公章的便利条件,违法加盖公章,达到以权谋私,侵吞集体财产的目的!

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2011~2014两次与外村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超过法定年限,并且,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没有村民签字同意准许加盖公章的情况下,违法盖章。

二、2015年3月,大院村会计陈福勇自己编造假材料,没有任何人签字,就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大院村2012~2016至今没有村委会,没有村委会谁可以代替村委会盖章呢?没有任何签字的材料上加盖村委会公章,相当于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相关人员:村会计陈福勇、公章管理人员、包村干部韩京飞、诸往镇经管站、镇政府镇长、镇党委书记,失职渎职,没有严格审核把关!村会计可以随意加盖公章,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据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问题能力测试和地方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已生效的违法行政行为,本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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