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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829 提问时间:2016-10-21 08:06:56

农民工的、外地的, 2014年的工资,本人经过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法院来审去至今没有领导一分钱

原告,荣丽明,女,威海市文登人 1963年生。
被告,韩勇,昌邑市西关大碗饺子店 店主。


2014年9月在潍坊市 昌邑市西关大碗饺子店包饺子,工作中右手被压面机压伤,老板欠我:受伤前2个月的工资及伤后的工资、医药费 、加班工资。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法院来审去至今没有领导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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