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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5032 提问时间:2016-10-24 09:08:12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是严打传销犯罪还是变相纵容传销活动进而敛财?
百川案是判了《(2016)鲁1603刑初51号》,可还在缓刑期的穆灵芝、卢普洪刚一出来,立马都在组织从事其它类似项目;百川会员钟志军更是利用蒙蔽受害者对百川的感情重新组建公司从事“振兴众扶”项目大量发展会员。地方司法机关到底为谁在办案?肥了地方司法机关,坑害的是广大蒙蔽受害者的血汗钱啊!
百川积分模式,有新余市政府的站台宣传、有国母为封面的东方杂志做的广告、有福建电视台的广告宣传、有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发售的董事长周运煌著的《互联网+落地下的新经济模式》、有旗下子公司菁地农业、乐游乐购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上市、更有后期众筹资金大量发展实体经济、建立网上商城实现积分购物消费、大量对接实体厂家店家促进社会循环消费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等很受大众欢迎,我们老百姓就弄不明白了,到底什么是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两层含义:
第一,强调是组织领导者。法律体现了打击少数拯救多数的社会意义,可是公司资金并不是非法占为己有的非法所得,判为上缴国库就不合理,根本没起到拯救多数的社会作用。
第二,是哪一类的传销活动才构成犯罪?表述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臆断。并非所有的传销活动都构成犯罪,国家直销逐渐立法就证明了这一点、传销活动不造成非法占有资金或者卷款潜逃也应该不构成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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