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170 提问时间:2016-10-24 09:49:42

本人长期在淄博市第三医院存车处停放自行车,该处一直是按0.5元一次收取,且不出具任何票据。今天取车时收费员称:你一直在这停车,应该按每四小时0.5元收取,收你一块,我立即把钱给了他,并询问是否涨价了。收费员称,对你一直收少了,你看看墙上的收费标准。我一看标准发现,每四小时记一次费的规定是指机动车,自行车就是一次0.5元,我向收费员指出该问题,收费员立即翻脸称,你交不起钱就别存车。这时另一个女收费员又上来叫骂称,你穷的连五毛钱都交不起,怪不得骑自行车云云,并声称要打人,态度十分恶劣。五毛钱虽少,但是作为持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标准收费的单位,理应按照公示标准收费,不该乱收,更不该出言侮辱威胁他人。三院存车处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价格法,希望物价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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