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433 提问时间:2016-10-24 09:40:23

我们上班21年了,也和卫计局签了合同。工资2000多元,我们要求同工同酬。你们回复“《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该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性质工作人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实行同工同酬。”这句话是要求你们同工同酬的,哪里说明不能同工同酬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我们有学历,有执业证书,有合同,工资是在编人员的三分之一。这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吗?这是典型的用工歧视,蔑视人权。与习近平主席倡导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希望卫计局尊重法律,尊重人权,不要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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