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1492 提问时间:2016-12-14 10:19:40

我们是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新元路置城八号公馆小区一期的购房业主,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3年2月8日,将高新区置城八号公馆一期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公司曾经向购房业主承诺,2013年6月30日准时按期交房,结果未实现;推迟到9月30日一次,11月30日再一次。因该公司多次失信,未依法依规按期交房,又乱收费,引发全体购房业主集体上访、集体诉讼讨伐置城公司违法行为的事件发生。

2015年6月29日,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供热专业设施配套费的行为,发出催缴供热计量装置费,按照每户1800元的标准收取的通知。该公司在每户业主已经交纳建筑面积44元每平方米的热力开口费的基础上,把这1800元的热计量装置费再次转嫁到每户业主头上,强制重复收取1800元的供热计量装置费。否则不交此费就不给强制供暖的违法行为,而且强制收取费用后又不给予实际安装使用该供热计量装置的“欺行霸市”行为。

2016年11月份置城集团公司对未交费的业主又全部强行拆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内的阀门和供热管件,并狂言通知:如需再开通供热的另外再交纳施工费500元/户,方可给予供暖的“霸王”性强制侵权规定。以及业主交纳建筑面积44元每平方米的热力开口费后,也不给予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费用票据的问题,更是违法侵权的突出问题。

山东聚源热力有限公司和置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很明确具体,违法企业竟敢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无法无天,我们的政府和执法部门难道就束手无策。

《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申诉举报人4月份从《山东省网络问政平台》投诉举报后,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此案,该局未给予任何调查和回复。10月份申诉举报人又在《山东省网络问政平台》和济宁市纪委监察部门户网站再次进行投诉举报,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书面回复了申诉举报人。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6)110号文件精神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又移交给了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执法和调查处理此案。至今未能解决申诉举报人的申诉要求。而且今年11月申诉举报人到济宁市聚源热力公司交费大厅主动缴纳用热费,聚源热力公司直接拒绝用户交纳热费的违法行为,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查处此案,解决好老百姓的民生投诉问题。为此,请省、市两级政府部门领导给与高度关注,妥善安排行政机关部门,严厉查办企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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