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3149 提问时间:2017-01-05 00:32:23

我在2016年4月份购买了潍坊奎文区中央丽景小区(潍州路766号)一套二手房,过户时原房主告知和物业有物业费的纠纷,并出具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书面承诺自交接房屋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和纠纷由原房主承担,与我无关,但是现在小区物业对《补充协议》和《物权法》的规定置之不理 反而一再催我交纳原房东拖欠的物业费 并多次威胁我如不缴纳 物业将不会提供服务给我 我多次和物业解释无果 投诉至奎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工作人员只同意给予协调 迟迟未果 物业费的作为原房东和物业之间的债务并不因为房屋产权的转移而转移给了我 但是现在物业并不去找原房东催缴 反而一直威胁我 我是投诉无门 解决无方 肯定记者协助 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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