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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1690 提问时间:2017-02-01 09:23:24

   威海中级法院对早已失去了上诉权的本案还要违法立案开庭

                 (威海经区法院司法乱套到了一锅粥的程度)

尊敬的上级领导与广大网友:

   我叫夏吉信,男,72岁,农民,威海经区桥头镇教里村人,住址同。

   2016.5.6日,我作为原告,以农村承包地租金纠纷之由把教里村民委员会告上了威海经区法院(下称该法院),请求返还我应合法所得的租金和利息损失。2016.11.8日,该法院在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判决我胜诉【在我的强力维权下实现的!(2016)鲁109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并签收了判决书(被告该出庭不出庭也视同同日签收)!自此28天后的12.6日,在判决书已生效的前提下,我去该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被该院非法拒收!同时以‘疏忽’为借口逼我签(字)收了被告11.29日拟写的《民事上诉状》!我疑问:如果我不去该院送《申请执行书》,该院是否能‘疏忽’百天千天的不向我送达被告的民事上诉状呢?!很清楚,被告已逾法定15天的上诉期6天、13天和更长时间!!即被告已失去了上诉权!对此,我拟写了约500余字的意见材料、会同被告的《上诉状》原件及其被该院无法拒收的《申请执行书》于12.8日第二次提交和退回了该院,但该院至今45天无答复,证明了我对被告上诉期已过的意见被该院确认和成立!

   抛开上述事实依据不论。根据《民诉法》第167条和174条之规定,一审法院收到被告11.29日提交上诉状的准备期是一个月,即二审法院必须在12.28日后的7日内依法向我当事人下达上诉立案通知,但至今26天我没接到二审法院的这个通知,证明了二审法院对被告的上诉不予立案,我案的897号判决书于11.2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上述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揭露的事实证明,抵除被告15天的上诉期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的判决,该法院对我依法提起的申请执行49天该执行不执行(被告有绝对的执行能力)!这是严重的司法违法行为!

纵观我案从开始起诉到现在8个半月的全过程,我记录在案的,威海经区法院及其法官们的违法违纪及其程序违法事实竟高达28项之多(我的两部电话被截断打不进该院 必要时我将公之网上)!!法律绝不能被权力玩弄!

全国各级法院整治和打击老赖的行动如火如荼!威海经区法院却反其道而行之!

我请求上级通过依法监督、督察、督办和追责,指令威海经区法院及其第一责任人黄院长对我案尽快依法执行!

今天,经区一审法院审判我案的刘淑玲审判长电话告诉我:“我案的上诉期没过,威海中级法院春节后将通知我(上诉)开庭”!请问,本案上述两项600多字的事实证明,被告早已失去了上诉权!威海中院上诉审的立案期(7天)早逾法定期限!还开什么庭?! 另,开不开庭是威海中院的事,你一审法院有什么权力通知我!?你这部截断了半年的电话怎么又开通了?!说威海经区法院一锅粥的司法乱套一点都不过分!!

本举报材料将在春节期间反复不停大面积的网上发布!!

 

                          举报人:夏吉信  电话:0631-5218122  201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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