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440 提问时间:2017-02-03 21:25:56

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在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从事监理工作,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然违反《劳动法》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且不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口头与我约定暂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待公司效益好后再按公司工资标准补发剩余工资。

2014年4月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未告知我的情形下将工资转入济南顺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顺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按劳务派遣方式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向我支付工资,且济南顺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2016年8月13日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领导以公司暂无项目为由且并未提及解聘事宜致使我待岗。经多次要求。至今,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仍未按公司标准给予我工资补偿,并未依法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基于以上事实,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目无法纪,视《劳动法》为无物,,望有关部门严惩,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辛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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