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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8150 提问时间:2017-02-22 16:38:59

尊敬的领导:
  山东省即墨市移风店镇北岔河村村主任乔仓本于2013年趁大沽河整治之机偷沙约计1000立方;故意毁坏村民树木2500棵,已构成犯罪。案发后受害人在连续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25日走访山东省公安厅、5月19日和7月26日两次走访公安部。上级均答复让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可是,在七级派出所所长刘建光的保护下至今仍未立案查处。
  一、乔仓本盗窃沙、石1000立方
  2013年乔仓本趁大沽河整治之机,利用夜间雇佣机械在北岔河村西河套内偷沙、偷施工方的石块,约计1000立方,价值40000元。赃物放在村西头两堆,现已出售一堆;放在乔贵本(乔仓本的三哥)的养鸡场东头一堆。案发后,举报人于2013年9月30日下午3时到七级派出所递交了举报材料,同时,我们带领派出所民警到北岔河村指认了存放的赃物,民警还当场拍下了照片。只因乔仓本用钱将该案压着一直未查。
  二、乔仓本等人故意毁坏举报人的树木2500棵
  2013年6月24日上午乔仓本和乔团先带领社会闲散人员,雇佣挖掘机2台,对8户举报人种植在原大棚地的树木共计2500棵进行了采伐、毁坏。将其中的大树出卖,幼树用挖掘机碾压在地里全部死亡。他们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发后,八户受害人于2013年9月11日下午向七级派出所所长刘建生递交了《关于乔仓本等人毁坏财物的控告信》刘建生当场答复要与管区领导协商解决,直到刘建生调离该所也未立案查处。新的所长刘建光上任后,我们继续追案,刘建光于2016年3月1日让我们到七级派出所提供了乔仓本、乔团先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证据:录像碟片、照片等物证。2016年3月30日举报人去七级派出所逐人做了笔录。同时派出所领导让我们协助所里查找乔仓本、乔团先毁坏林木的做案工具,如:挖掘机、铲车等机械。派出所已将存放在该地块的沙子进行查封。为了尽快得到查处,我们及时查到了雇佣挖掘机的凶手是乔团先,并向七级派出所及时提供。
  时间过去这么久了,我们的案件不但没有得到查处,而且派出所查封的沙子已经开始公开出售。
  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们于2016年11月16日、11月21日、11月30日、12月5日四次到七级派出所找刘建光催要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书。刘建光以种种借口敷衍推诿,既不出具立案告知书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故意用耍赖的手段来保护违法犯罪分子。
  刘建光出尔反尔的举动,令人难以理解。因此,我们怀疑乔仓本又买通了刘建光,刘建光是在办“金钱案”。
  刘建光上述徇私枉法的行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处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交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诉求:
  1、责令刘建光立即立案查处乔仓本偷沙偷石的犯罪行为。
  2、责令刘建光立即立案查处乔仓本、乔团先故意毁坏举报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3、按党纪国法追究刘建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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