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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105 提问时间:2017-03-27 11:18:43

我叫卞胜利,家是菏泽东明县,对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702民初2962号判决严重不公平进行举报,201643日,王满德由于盖房子,雇用我的吊车进行作业,当时吊车出现故障,料斗掉在了地上,并没有碰到中午大量饮酒后正在作业的穆金豹,穆金豹由于中午喝酒,被钢筋绊住了脚,造成骨折,穆金豹然后说我的吊车砸住了他,然后王满德和村支书王亚山私自把我的吊车扣留,然后我报警,报了四次,派出所证明车被村支书和王满德开到一处院落,后来穆金豹控告我砸住了他的腿,事实证明,如果我的吊车料斗砸住他的腿,他的腿将不会再存在,因为料斗的重力可想而知,然后我控告王满德、王亚山非法扣留我的车。经过法院判决,审判长吉耀华、人民陪审员黄茂华、王继俊说把车还给我,吉耀华带领我去开车,穆金豹的家人和支书王亚山一直阻扰不让开车。吉耀华对我说他们(王亚山)一直不承认,是穆金豹的家人扣车,而不是王亚山,并驳回了我上诉。对穆金豹控诉我对其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判决,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达了判决书,从37号开庭到310号直接让让我拿判决书,判决书严重不符合事实。我现举报如下:1、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庭审时,穆金豹陈述所提供的两位证人均为其直接的亲属,二人前后证词还不一致,证词不客观,有失公正,我的吊车料斗和料斗内的原材料在重力加速落下,产生的重力可达数千斤,如若砸到穆金豹,别说骨折,只怕一条腿已经不存在,这与穆金豹伤情不同。2、穆金豹受伤主要原因是酒后施工,且没有建筑资质,证人证词能清楚证明,王满德在事故发生当日中午提供了白酒和啤酒,皆被穆金豹及其证人所饮用,穆金豹是由于饮酒,意识不清醒,被钢筋绊倒造成骨折。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与王满德是雇佣关系,并非承担关系,我给王满德干活并受王满德或者指派其他人的指挥。4、对一审法院委托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医院死法鉴定所做出的菏牧法医临床(201610216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穆金豹申请伤残鉴定,一审法院并没有通知我,我对此毫不知情,我对伤残鉴定不予认可,我认为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对我的民事判决严重不公平,希望上级能给我一个公平的回复,此外,我将会通过媒体曝光这件事情,现在是法律社会,并不是欺软怕硬的社会,目前,我的吊车一直还在扣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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