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5342 提问时间:2017-04-12 10:46:11

2016年4月,迟秀英伙同其李明月,党员李文典,在公共场所将回村里看望父母的公务员追逐,拦截,又拉进荒院子毒打,把公务员打成中度脑震荡,颧骨骨折,肋软骨骨折,牙齿碎裂,数颗牙齿活动,面、胸、颈、眼部等全身组织挫伤,已刑事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被害者被群殴,只能挨打,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被他们三人打的全身伤,有照片,视频和围观百姓们为证。

检察院用诱导式发问偏袒嫌疑人,其漏洞百出,有当庭音频为证。国内和山东有类似行为定为三人共同犯罪,共同治罪,为何招远市检察院以其个人对刑法的理解不同可以同案不同罚,只把一人立?根据《刑诉法》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定可知,三人聚众拖拽殴打,手段残忍恶劣,使用凶器造成对方轻伤和轻微伤,均宜定性为“情节恶劣”;受害人郭伟东与嫌疑人李明月及迟秀英、李文典三人平日没有交往,案发当日只因受害人与李明月、迟秀英夫妇路上偶遇,便受到嫌疑人夫妻二人的殴打,同时作为嫌疑人父亲的李文典在发现嫌疑人随意殴打受害人时,不予以制止,也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致害行为。这些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借故生非,应将三人都治罪。法院庭审也说了,迟一家以三年前的理由为打人借口不成立,被害人亲属与其家也不是邻居,因此检察院应对三人提起公诉。

   另据《公安机关案件程序规定全文》第五章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进行辱骂、威胁、殴打或报复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迟秀英辱骂证人致其嘴唇发紫,几乎窒息,完全符合此项规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但是迟李一直在外逍遥,至今没有被拘留一天。根据此规定的第六章第四节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应予以拘留。但是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都指证李明月和迟秀英、李文典三人殴打被害人,但是派出所和检察院只定李明月为嫌疑人,对另外两人不采取任何措施。

迟秀英通过其在招远市刑警队做法医的亲戚,给李明月做了轻微伤鉴定,并在医院住了4天院花费8900多元,比被害人住了15天院花的还多,而且与被害人住的是同一家医院。迟一家恶人先告状,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未审理,法院就接受了其民事起诉,还要讹被害人3万元。我已多次在山东县,市,省反映,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味遮掩,推诿,无人处理。如若三名打人者不能受到相应的处罚,我们只能将此案通过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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