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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333 提问时间:2017-05-27 08:54:50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80号国务院令。笫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诸城市健之盾医疗器械经营部违法违规经营四年多,举报两年多了都没彻底解决。四年换了经营地方六七个,经营冒充“世界首创”的声波治疗仪,377%的利润坑骗老年人,没有任何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质量负责人从没上岗。但是办理备案证时要求有两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或职称必须符合国家要求。监管人员回应举报人或回复上级监管单位时说:检查多次都没发现销售迹象?2017年5月18号中午,举报人和陪举报人的证人在诸城市的青岛海鲜海味酒楼,听刚不干了的服务员小韩说:该经营部的两个质量负责人是从网花1000元找来的,现在一个在北京上班一个在诸城上班。监管人员来店检查前,都提前打电话通知她们,我们就让在诸城上班那个人来应符一下,给他100元钱检查人员走后完事了,2016年卖了一百多台(90多万元),2017年五一节日销售20多台(20多万元),服务员小韩还说:你举报两年多了有用来吗?你在诸城监管门里创的太臭了,监管人员都和违法企业一条心了,无论你举报到那里也是我们诸城市监管人员来检查,你是告不倒违法违规企业的别费劲了,现在仍然无证偷卖冒充保健品的“如意龙灵芝粉”食品你不是也举报过多次,一点也没挡住经营。有这样的监管人员怎么能发现销售迹象?购买标有“世界首创”的治疗仪诸城老苑(2台)(1380647827X)。吕洪梅回收刘XX(1358369395Ⅹ)标有“世界首创”的旧治疗仪8台,回收|宋XX(1596368678Ⅹ)标有“世界首创”的旧治疗仪12台,回收旧治疗仪再销售合理吗?问监管人员该经营部四年五十多万元的费用天上掉下来的吗?销售这么多产品为什么没有销售记录?怕有销售记录的原因是什么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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