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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7453 提问时间:2017-06-08 14:07:01

本人于2017.03.16日,因生活需要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金箔酒 52度平安金箔2瓶,总金额1976,产品名称: 商家淘宝店铺名称金箔酒山东玲珑酒业,订单编号:3288433490430098,经营者;吕龙飞,联系电话 13963804687,05358213225营业执照为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法人:孙振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玲珑工业园6号,到货后通过查询通过卫生部网站查询得知,在2001年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已明确:”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因此商家属于违法生产销售金箔酒,依据食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现对违法商家进行投诉,望贵单位依法严肃核查,诉求:1.投诉受理及处理结果,书面盖章发函至投诉人的联系地址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3.确定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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