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418 提问时间:2017-06-13 07:41:21

一、威海市农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发【1995】7号》《国办发【1997】16号》,安排指使威海市全部市区,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二、威海市不执行《1990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纠纷仲裁办法》即《山东省政府令第九号》,没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机构。

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仲裁合同纠纷,是农业局经济管理站的法定义务。

三、威海市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至今没有仲裁机构。

四、威海市农业局替代林业局执法,把果园经济林林权证办成了耕地证。导致无数村庄,果园经济林被砍伐一空。违反刑法四百一十条。

五、威海市没有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条例》非口粮地的机动地,没有分给新增人口,而是村干部违法发包,并违反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村民自治法》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务财务必须经过村民大会一户一票签字通过方可办理的规定。集体土地对外承包需要村民签字同意,并且需要资产评估。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前提是四荒地,而不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的承包应当优先给本村新增人口,而不是外包赚钱贪污挥霍。

六、依据《法释【2005】6号》《法释【1999】15号》《鲁高法【2008】243号》《鲁高法【2011】297号》和《农村承包问题的管理规定》本村村民耕种一年以上,即获得承包权。威海收回了全部承包地重新发包了,由此引起的权属争议,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按照《【1995】国土【籍】字26号》由经管站、牧渔林业局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并公告违法当事人。

威海市农业局违法行政执法体现在法制科长陶皓答复:人民法院是农业局的执法主体。按照这个理论:交警、工商、税务、农林牧渔、国土局等都是人民法院的行政职责。

七、《国办发【2001】52号》村委会公章,涉及承包、签合同、财务支出需要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而不是村书记自由支配。防治村书记利用权力直接贪污。威海市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5年没有村委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自由支出。

八、威海市对于诸往镇书记孙常学、仇晓明,集体决定违反选举法,剥夺大院村村民选举权,禁止补选递选村委会的破坏选举问题,政府保护违法干部,所以纪委一直没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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