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3099 提问时间:2017-06-16 15:30:59

本人在2014年年末至2015年初在泰景城看房子,开发商是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在其营销中心林晓红推介说泰景城房子公摊面积比周围的泰豪名城等楼盘都小,大窗户,落地窗,绿化面积达到45%,非常高。同时,她们还宣传着泰景城与南实小、新六中有合作,是学区房,尤其与泰安新六中正在谈合作,以后将是新六中的学区房……

在营销中心和她各种花言巧语及隐瞒推介下,我们交了壹万定金,排号预订该小区2号楼10层的房子,并在2015年5月份,在泰景城二期开盘时和泰景城(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买房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7年5月31日前交房。

在今年4月末,开发商假借政府创卫生城等理由延迟交房三个月。因为涉及逾期交房,在5月份我去泰景城想看看房子进度如何,营销中心以装门、没有时间,施工现场不安全等各种理由推脱了,一直放不下心的我,在昨天(6月15日)下午下班后到达泰景城,看看房子工程质量和进度,营销中心及物业已下班,恰巧我所买的2号楼房屋没有关门,当我爬上十楼进到自己房间后,各种脏乱差,现场还有臭气熏天的大便!先不说这些,最让我大跌眼镜,忍无可忍的是我房子客厅的阳台落地窗户,竟被中间的一道宽约40多公分的竖梁硬生生的分开,说好的客厅大窗户荡然无存!房屋整体格局以及视野、采光效果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件重要问题,泰景城(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请你一定给予我们这种户型格局的业主们合理解释和说法!!

1.在购买房屋前,为何没有告知阳台有承重竖梁隔开的告知!!因我购买房租早,2015年5月前,且排号靠前,选择户型及楼层权非常大,购买房租前,你们营销中心的林晓红带我去看一期10号楼相同户型样板间,说除了面积不同 其他都一样,可你们的售楼经理带我看的客厅阳台可是大窗户啊!!现在为什么没有了呢???如果在事先知道事实的我是不会选择2号楼10层的 我会选择其它楼层!!你们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隐瞒事实,欺诈售卖,赤裸裸的欺诈消费者购买你的房屋了!!

2.十层是你们最贵的楼层,当时在你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下,作为业主当然希望买个舒适的户型,合适的房屋,哪怕贵一些。请问你们这种设计与规划,贵在了哪里?!贵在这一道竖梁上吗?!贵到了窗户小,视野窄上了吗?除非我们脑子被驴踢了,才买这种贵而不实的楼层房屋!

3、发现这种问题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你们营销中心姓任的经理,要求营销中心和开发商一定给个合理解释和说法。这任经理,真是没有脑子,张嘴就说林晓红肯定在售卖之前跟我说过,我想问你,你“啃”的是哪个人的“定”,在没有与林晓红任何的联系与核实前,就如此草率回答!另外,你还花椒蛮缠的说你们营销中心都有沙盘,沙盘上就有显示,是你自己愿意买的,我想问,你们营销就是让客户自己看沙盘,透视里面的户型和格局吗?!那开发商要你们营销中心这群人干嘛的!?白吃饭的?看场子的?

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你看看你们雇佣的是什么一群售楼置业顾问,按她的意思就是我们客户直接看沙盘买房子就行,你们何必给他们开工资发福利呢?!!!真是脑残的回答,脑残的售楼顾问,虚假欺诈隐瞒事实的营销中心!

4. 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你知道买一套房子是我们老百姓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吗?!我们拿出血汗钱买房子,就是这样被你们营销中心忽悠着玩的吗?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你们营销中心的这种虚假售卖行为,真的恬不知耻,触犯法律了知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或提供服务中有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6年3月15日发布的(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其中列举了适用双倍赔偿的欺诈行为,实践中购买商品房也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往往利用售楼书,各种媒体广告,展销会展示和实体演示说明,及合同书等形式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谎称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或怡人的居住环境;谎称使用高档的建筑材料和对居室进行过高级装潢、装修;内部设施不全却称一应俱全;虚假或欺骗性的户型结构、朝向、楼层;销售不合格的商品房。包括黑房、权利有瑕疵,权属有争议,被扣押查封及开发手续不全不能办理房产证,质量不合格等;实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不足;骗取预付款、中介服务费等;虚假价格优惠及其他优惠条件;虚假欺骗性的物业管理包括水电、暖、煤气供应、电视、电话、通讯配套设施、防火、防盗设施等;其他关于项目性质、土地使用权年限等欺诈行为。

“根据新《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要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词中含有“学区房”、“名校”、“重点学校”等广告词的均违反《广告法》。

这里面,你们的各种隐瞒事实的虚假宣传,你们营销中心自己想想自己违反了多少条吧?!利用户外广告,广播等媒体虚假宣传欺诈售卖我就不重点述说了,如果需要我帮你们搜集你们违法的虚假宣传,我们业主乐意帮你们搜集!

5、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你们的营销中心有事没事讲责任退给客户,实在推不掉的,就推给政府。请问你们来泰安,是为泰城经济发展做贡献的?还是来逗比的呢?学区房(南实小 新六中),公摊面积宣传14%以内,绿化面积45%等等,请问你们做到了几点?

6.延迟交房!泰景城2期延期交房3个月,你们只给了一纸函件,没有任何愧疚和赔偿心理!还将交房责任推脱到政府创卫生城和工程安全检查上,就你家楼盘接受检查,为泰安创城做贡献?人家别的怎么不晚交房,不找政府部门为人家背黑锅呢?有点恬不知耻吧。很多业主找你们问问情况,你们回复话语无比冷淡生硬,口气直接狂到天上!

7.再问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你们的管理层中,有一位领导的女儿在营销中心通过各种虚假信息和宣传卖房子你们知道吗??请问林晓红,你隐瞒事实,欺诈销售客厅阳台窗户带大竖梁的房型,仗着你爸爸是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领导就如此糊弄着我们客户玩,欺诈我们消费者,良心何在?!

你卖了房子从中间拿到开发商提成,不管客户的死活,项目尾期,你拍拍屁股离开营销中心,找你解决问题,你全部把问题和责任推到我们自己身上,总是以一种你能奈我何的口气解决我们!恬不知耻!你离开营销中心,和你一样牛逼的任经理,与你不差分毫,怪我们买房子没有瞪着眼看沙盘而买?!可笑不可笑?!

  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你们开发泰景城,真可惜你们企业把心思用歪了,本应该把心思放在为客户服务上,却打起了隐瞒事实、虚假宣传、欺诈客户的主意。熟不知你们这样做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将引起更多业主的不满,引起整个泰安房地产市场对你们商品房的看跌,引起更多的业主、客户的质疑和不信任。请你公司在看到我们的维权述说后,认真给我们解决问题!否则我们一直维权到底!

最后,希望泰安市有关政府部门,在发现百姓维权呼声时,能够积极地站出来,为泰城百姓伸张正义,为我们泰安创建文明城市,监管、惩治虚假宣传,欺诈百姓的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黑心开发商!亲爱的相关政府部门,你知道山东新澳置业有限公司总是拿你们来给他们背黑锅吗?希望我们的维权你们能看到,并帮助我们及解决。

    希望各媒体,能够发挥自己舆论监督权力,为我们受欺诈的业主传递维权呼声,让黑心开发商受到舆论的监督与压力,解决我们的问题!

    呼吁各位观众和网友 将我们的维权声音在各种群、论坛、贴吧上转发,我需要你们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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